[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7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2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7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2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2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5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复用餐饮具(碗)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柳坝育苗幼儿园(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1批次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复用餐饮具(碗)的清洗、消毒。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对餐饮具再次进行清洗、消毒。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