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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06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 成文日期 ] 2025-02-06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6次不合格产品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荣隆镇三圣农贸市场李敏销售的食荚豌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荣隆镇三圣农贸市场李敏(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食荚豌豆(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二、荣昌区厨娘餐饮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厨娘餐饮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该店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该店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厨娘餐饮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荣昌区昌州街道许府盛宴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许府盛宴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该店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该店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许府盛宴餐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重庆现在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现在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4年8月9日),经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生产出入库、销售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2.罚款8000元。

五、荣昌区国香厨餐饮食府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国香厨餐饮食府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该店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该店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国香厨餐饮食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荣昌区昌州街道烤大尚烤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烤大尚烤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该店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该店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烤大尚烤鸭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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