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1-0039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05 | [ 发布日期 ] | 2021-01-0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1-0039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1-05 |
[ 成文日期 ] | 2021-01-05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号)
在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户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庆市荣昌区李海椒农副产品加工厂门市部销售的粉条(细)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重庆市荣昌区李海椒农副产品加工厂门市部销售的粉条(细)(抽样单编号:SC20500000650839027),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市荣昌区李海椒农副产品加工厂门市部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0年9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20年8月1日购进的4kg粉条(细)已全部售完。不合格批次产品4kg粉条(细)购进金额为28元,售价为10元/kg,4kg粉条(细)已全部售完,共计40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12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重庆市荣昌区李海椒农副产品加工厂门市部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市荣昌区李海椒农副产品加工厂门市部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重庆市荣昌区李海椒农副产品加工厂门市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2512元(金额大写:贰仟伍佰壹拾贰元整)。
二、荣昌区昌元街道老表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粉条(细)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荣昌区昌元街道老表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粉条(细)(抽样单编号:SC20500000650839025),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昌区昌元街道老表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0年9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20年9月1日购进的4kg粉条(细)已全部售完。不合格批次产品4kg粉条(细)购进金额为28元,售价为12元/kg,4kg粉条(细)已全部售完,共计48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8元,违法所得20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昌元街道老表食品经营部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老表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昌元街道老表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2520元(金额大写:贰仟伍佰贰拾元整)。
三、重庆市荣昌区富沣山泉纯净水有限公司销售的桶装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渝净安纯桶装饮用纯净水,抽样单编号:SC20510500686334333,检验结论:经抽样送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0-7-21;食品名称:(包装饮用水)泉友山泉,抽样单编号:SC2051100068494153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送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0-10-9;食品名称:活力仔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SC2051050068633848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送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0-11-3。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现场检查情况。2020年9月4日,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重庆市荣昌区富沣山泉纯净水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洗布潭村9社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于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
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2月2日对市场上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包装饮用水)泉友山泉召回17桶,渝净安纯桶装饮用纯净水、活力仔包装饮用水召回数量为0(收到检验报告时经销商已销售完毕)。9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整个案件涉案产品数量为渝净安纯桶装饮用纯净水90桶,(包装饮用水)泉友山泉50桶,活力仔包装饮用水80桶,涉案货值金额为550元,违法所得为286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八条第(五)项:对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情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按当事人的主要违法情节并综合其他情节实施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86元;2、罚款15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15天(停产停业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开始计算)。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导致该经营户所售桶装饮用纯净水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的原因不明,当事人保证今后一定要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管理,提升产品质量,严格控制生产环节,确保生产的桶装水符合国家食品生产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