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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4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3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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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3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3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313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500222018933
发证日期:2022年4月19日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双河坝
负责人:代廷超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案源于上级交办。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药监局)“渝药安”药品追溯模块风险预警模块,收到了药品追溯码重复结算问题线索。根据市药监局提供的药品追溯码重复结算医保资金线索,药品追溯码为81107405529483506161、81107405529482902422的通心络胶囊(生产厂家: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405042,规格:0.26g*30粒,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9980015),于2024年12月6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分院进行了第一次医保结算,于2025年2月15日在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卫生室进行了第二次医保结算。药品追溯码为81107405529477806859、81107405529478559533的通心络胶囊(生产厂家: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405042,规格:0.26g*30粒,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9980015),于2024年12月6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分院进行了第一次医保结算,于2025年4月4日在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卫生室进行了第二次医保结算。2026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卫生室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药品实物,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上述通心络胶囊的医保结算数据。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能向我局提供上述4盒通心络胶囊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票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9日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双河坝开展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00222018933,主要负责人:代廷超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效期限自2022年04月19日至2027年04月18日。
根据市药监局提供的药品追溯码重复结算医保资金线索显示,药品追溯码为81107405529483506161、81107405529482902422的通心络胶囊(生产厂家: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405042,规格:0.26g*30粒,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9980015),于2024年12月6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分院进行了第一次医保结算,于2025年2月15日在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卫生室进行了第二次医保结算。药品追溯码为81107405529477806859、81107405529478559533的通心络胶囊(生产厂家: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405042,规格:0.26g*30粒,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9980015),于2024年12月6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分院进行了第一次医保结算,于2025年4月4日在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卫生室进行了第二次医保结算。2026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药监局提供的药品追溯码重复结算问题线索对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卫生室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药品实物,现场调取了上述通心络胶囊的医保结算数据。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能向我局提供上述4盒通心络胶囊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购进票据。
现查明,上述4盒通心络胶囊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从不具备药品合法销售资质的人员“张才树”处以20元/盒的价格购进,4盒通心络胶囊以26.38元/盒的价格销售给来卫生室就诊的患者。其中,药品追溯码为81107405529483506161、81107405529482902422的通心络胶囊于2025年2月15日通过医保结算,药品追溯码为81107405529477806859、81107405529478559533的通心络胶囊于2025年4月4日通过医保结算。
综上,当事人购进上述通心络胶囊的货值金额为4盒×20元/盒=80元,违法所得为4盒×(26.38-20)元/盒=25.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第二组:药品追溯预警信息处置线索、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涉案4盒药品追溯码“码上放心”平台查询截图等,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涉案药品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药品医保结算票据复印件和处方笺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25.52元及涉案财物较少符合减轻裁量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6〕3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本案中,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合法销售资质的人员处购进涉案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属于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药品采购销售情况如实陈述,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涉案财物较少,药品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25.52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根据《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二条减轻处罚幅度:“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同时酌情考虑当事人家庭状况,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52元;
2.罚款6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綦江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地点: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8号,联系电话: 48627131)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任意银行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