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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012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406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2 [ 发布日期 ] 2026-01-1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012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406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12
[ 成文日期 ] 2026-01-12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406号)

当事人:劲浪重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XE8YK4Q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滨河大道27号万达广场1层

法定代表人:陈*辉

类型:分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3日     

2025年7月16日,我局依法按照重庆市2025年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有关要求,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渝西片区销售者的285批次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该公司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滨河大道27号万达广场1层商铺内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威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检S/M4件4XL1件,备4XL1件、商标为AQsupport的调节式护膝进行了随机抽检,抽样基数7件,检样5件,单价:158元/件。该公司向当事人支付购样费790元,备样1件(未支付购样费)放于当事人店内。抽检人员当即制作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

2025年8月18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次调节式护膝出具了《检验报告》(No:TTTS-CC25033-218),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9月15日,我局将该《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TTTS-CC25033-218)、责令改正通知书(綦江市监质监责改【2025】8号)送达给了当事人。同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备样(规格4XL)1件,未发现有涉案批次“调节式护膝”在售。据销售人员陈述,抽检后于2025年8月5日以单价158元/件销售1件调节式护膝。对店铺内的备样(规格4XL)1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扣押。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销售涉案“调节式护膝”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9月17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5年11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从威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调货入库“调节式护膝”7件。调货入库后,当事人将其摆放在营业场所内以158元/件的价格以当事人名义对外销售,销售后商品的供货扣率为零售价的50%。

2025年7月16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劲浪重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销售的“调节式护膝”进行了抽检。抽样基数7件,检样5件、备样1件,单价:158元/件,向当事人支付购样费790元,备样1件(未支付购样费)放于店内。2025年8月18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次调节式护膝出具了《检验报告》(No:TTTS-CC25033-218),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8月5日当事人以单价158元/件销售了1件调节式护膝。

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TTTS-CC25033-218)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TTTS-CC25033-218)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店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批次“调节式护膝”在售,对现场的备样(规格4XL)1件进行了扣押。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成立。

本案调节式护膝共计7件,货值金额为1106元。该批次调节式护膝被我局扣押1件,实际销售6件,违法所得为47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委托邓某接受我局调查的事实。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发票单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抽样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检验机构资质复印件等,证明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实施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及当事人销售的调节式护膝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21-18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批次调节式护膝不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共扣押1件该批次调节式护膝的事实。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库存台账、销售台账及小票,证明该批次调节式护膝货值金额为1106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为474元的事实。

5.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书,证明当事人实施不合格产品召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38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从轻处罚:

1、没收涉案调节式护膝1件;

2、没收违法所得474元;

3、罚款13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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