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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88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84号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8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88 |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84号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8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8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84号)
当事人:綦江区张捷百货超市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AC1CPL5U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万达广场
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5年7月16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万达广场的店铺内经营的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进行依法抽查,抽样基数6件,检样2件,单价:79元/件,向当事人支付购样费158元,备样1件放于店内。2025年8月18日,该公司对该批次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出具No:TTTS-CC25033-22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我局于在收到这份《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9月15日送达了当事人。之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剩余2件同批次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与备样1件共3件抽查不合格批次的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AC1CPL5U,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街道万达广场开设店招为“Mr.huolang货郎先生”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鞋帽、游艺及娱乐用品等销售。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4日从义乌市葛凯服饰商行购进该批次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10件,购进单价为36.5元/件,总金额365元。购进后,当事人将其摆放在营业场所内以79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7月16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万达广场的经营场所销售的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进行依法抽检,抽检基数6件,检样2件,单价:79元/件,向当事人支付购样费158元,备样1件(未支付购样费)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025年8月18日,该公司对上述批次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出具No:TTTS-CC25033-22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8100-2022标准,依据《重庆市户外防晒皮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2025年9月15日,綦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No:TTTS-CC25033-221《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剩余2件同批次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与备样1件共3件抽查不合格批次的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3件抽查不合格批次的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进行扣押。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经营不合格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的违法行为成立。
本案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共计10件,货值金额为790元。该批次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被我局扣押3件,实际销售7件,故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为29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委托董银接受我局调查的事实。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发票单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抽样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检验机构资质复印件等,证明市局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2025年重庆市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及当事人销售的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21-17号),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该批次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不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我局共扣押3件该批次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的事实。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进货票据、进销存商品明细,证明该批次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货值金额为790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297.5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36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案当事人经营的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8100-2022标准,依据《重庆市户外防晒皮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不合格NX-A203拼色成人防晒衣3件;
2、没收违法所得297.5元;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