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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87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77 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87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77 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77 号)

当事人:綦江区闻*富服装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E61R71XY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园路12号            

  

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5年7月17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成人服装进行抽检,抽样产品名称为都市系连帽长袖卫衣,生产单位为广州佰缔菲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为 GEOZREDON乔治雷敦。抽样人员抽样基数为2件,其中检样数量1件(检180),货号为DMFS-77209,检样由抽样单位购买取得,付费金额299元;备样数量1件(备170),备样由当事人无偿提供,由抽样人员封样后放置当事人店内。2025年8月18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TTS-CC25033-242)判定标称生产企业为广州佰缔菲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检180、货号为DMFS-77209的都市系连帽长袖卫衣不合格。2025年9月8日,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于2025年9月10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园路12号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服装服饰销售等,店招“ GEOZREDON乔治雷敦”。

2025年8月18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TTS-CC25033-242)判定标称生产企业为广州佰缔菲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检180、货号为DMFS-77209的都市系连帽长袖卫衣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检测项目“纤维含量(%)”的技术指标为“棉85±5,聚酯纤维10±5,氨纶5±3”,检验结果为“黑色针织面料:棉77.1,聚酯纤维17.9,氨纶5.0,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0-2019标准,依据《重庆市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抽检批次都市系连帽长袖卫衣(型号170)备样1件,未发现当事人销售同批次的其他都市系连帽长袖卫衣。经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1件抽检备样进行扣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书面申请复检。

现查明,当事人系连锁店,店内服装均由乔治雷敦公司统一配送,当事人于2025年2月进购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都市系连帽长袖卫衣数量2件,进货价是179元/件,销售价格是299元/件。当事人购进上述卫衣后置于店内还未销售,抽检人员到店后将其中1件卫衣(型号180)以检样购买,付费金额299元,另外一件卫衣被当作备样封样后放置当事人店内,备样由当事人无偿提供。

按抽样基数计算,该批次都市系连帽长袖卫衣的货值金额为59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质、抽检任务委托书等,证明检验机构具有合法检验资质的事实;

3.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购样凭证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都市系连帽长袖卫衣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4.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服装的货值金额为598元、违法所得12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2025年12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345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违法材料,此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对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中,本案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影响,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属于减轻情节。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三项,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都市系连帽长袖卫衣(型号170)1件;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5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沒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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