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綦江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86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85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86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85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85号)

当事人:骆*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ABX35X54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15号名扬国际

2025年7月15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铺内销售的卫衣进行依法抽查,抽取了检样1件,单价:39元/件,向当事人支付购样费39元,备样1件放于店内。2025年8月18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被抽检查卫衣的《检验报告》(No:TTTS-CC25033-235),检验结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在收到这份《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9月16日送达给了当事人。之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1件,在库房发现1件备样及2件未开封同批次卫衣。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4件卫衣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21-19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8月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ABX35X54;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15号名扬国际;经营者:骆*平。后搬迁至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爱琴海购物公园,未及时变更经营场所。

2025年7月15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爱琴海购物公园的店铺内销售的卫衣进行依法抽查,抽取了检样1件,单价:39元/件,向当事人支付购样费39元,备样1件放于店内。2025年8月18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被抽检查卫衣的《检验报告》(No:TTTS-CC25033-235),检验结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0-2019标准,依据《重庆市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 《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铺的货架上发现1件,库房中发现1件备样及2件未开封同批次卫衣。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4件卫衣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21-19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被抽查批次卫衣由于进货时间较久、当事人店铺搬迁、进货票据上信息不全、销售台账遗失等现实原因,具体购进价格、购进具体渠道、销售时间无法查清。

现查明,被抽查批次卫衣是当事人于2021年1月15日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6件,已销售12件,单价为39元/件,剩余4件被我局现场扣押。

综上,按照当事人实际销售数量和价格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62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身份的事实。

第二组: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委托协议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等,证明检测单位具有法定检测资质,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卫衣进行依法抽查的事实。

第三组:《检验报告》(No:TTTS-CC25033-23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抽样照片等,证明涉案卫衣经抽查不合格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进货票据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卫衣货值金额为62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35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卫衣,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0-2019标准,依据《重庆市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卫衣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该批次不合格的卫衣4件;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