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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85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74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85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74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74号)

当事人:綦江区古南街道李伟汽车修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Q37R9W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飞龙路

成立日期:2012年8月24日

2025年7月18日,贵州正诚黔橡胶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綦江区古南街道李*汽车修理店进行监督抽查,抽取了该店铺经营的汽车轮胎内胎。2025年9月7日,我局收到上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项目不符合GB/T 7036.1-2023标准,依据《重庆市汽车轮胎内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不合格产品”。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并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抽检不合格批次汽车轮胎内胎放置在该店门店,具体信息:产品名称:汽车轮胎内胎,商标:海泰鸿,规格型号:11.00R20,生产批号:P3050520A02,标注执行标准:GB/T 7036.1-2023,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单位:朝阳华兴万达轮胎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00元/个,数量:5条。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对上述产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23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现于2025年11月21日终结调查。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于2012年8月2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现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飞龙路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轮胎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维修等。

2025年7月18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正诚黔橡胶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汽车轮胎内胎进行监督抽查。产品具体信息:产品名称:汽车轮胎内胎,商标:海泰鸿,规格型号:11.00R20,生产批号:P3050520A02,标注执行标准:GB/T 7036.1-2023,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单位:朝阳华兴万达轮胎有限公司,批量:8条,抽样数量为1条,备样数量为1条,产品销售价格为100元/个,备样暂存在当事人处(未付费),检样由贵州正诚黔橡胶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付费购买。

2025年9月7日,我局收到上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经抽样检验,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项目不符合GB/T 7036.1-2023标准,依据《重庆市汽车轮胎内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不合格产品”。

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抽样批次不合格产品放置在成品堆放区域,产品具体信息:产品名称:汽车轮胎内胎,商标:海泰鸿,规格型号:11.00R20,生产批号:P3050520A02,标注执行标准:GB/T 7036.1-2023,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单位:朝阳华兴万达轮胎有限公司,数量:5条。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将上述5条汽车轮胎内胎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现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1-21号)及财物清单(强制〔2025〕1-21号)并制作了送达回证。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现查明:当事人从重庆某供应商购进8条11.00R20型汽车轮胎内胎,购进单价为45元/条,销售定价为100元/条。截至抽样时,涉案产品尚有8条待售,抽样数量:1条,备样数量:1条。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销售汽车轮胎内胎3条(含检样1条),剩余5条(含备样)在门店被查封。本案货值金额为800元,违法所得为1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贵州正诚黔橡胶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抽样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明我局依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抽检,以及当事人经营的汽车轮胎内胎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购进轮胎聊天和付款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汽车轮胎内胎的事实以及不合格汽车轮胎内胎货值金额为800元和违法所得165元的事实。

第四组:当事人新旧《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已主动更正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信息。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3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主动更正营业执照上登记住所,因此不予责令改正。

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清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汽车轮胎内胎的具体情况。因此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汽车轮胎内胎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以抽样数量、现场检查数量、微信聊天记录、抽样付费情况、抽样记录批次数量为准,货值金额为800元,违法所得为165元。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汽车轮胎内胎5条;

2、没收违法所得165元。

3、罚款16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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