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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84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98号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8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84 |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98号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8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8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98号)
当事人:綦江区慧欣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D9FDGX85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23幢
2025年7月23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连衣裙进行了抽样检验,于2025年8月26日出具编号No:TTTS-CC25033-11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2日送达给了当事人,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2件抽检同款号连衣裙。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抽检同款号的2件连衣裙采取了行政扣押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对其立案调查。经取证、询问,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2024年1月25日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持有《营业执照》,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23幢经营服装店。
2025年7月23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连衣裙(款号:609267359,生产单位:杭州熙音欣服装有限公司,执行标准:FZ/T 81007-2022)进行了抽样,抽样基数为3件,抽样数量2件,其中检样数量1件(尺码:180/100A),抽样单位购买取得,付费金额399元,备样数量1件(尺码:160/84A),当事人无偿提供,由抽样人员封样后放置当事人店内。2025年8月26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款号为609267359的连衣裙出具编号No:TTTS-CC25033-116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检测项目“纤维含量(%)”的技术指标为“棉38±5,莱赛尔纤维28±5,聚酯纤维25±5,氨纶9±3”,检验结果为“棉38.5,莱赛尔11.3,聚酯纤维43.8,氨纶6.4”,两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81007-2022标准,依据《重庆市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断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9月11日,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2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抽检同款号连衣裙2件,其中备样1件,库存1件(尺码:175/96A),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上述2件连衣裙采取了行政扣押强制措施(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2-091203号),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綦江市监质监抽责改〔2025〕14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7日以240元/件的价格从杭州熙音欣服装有限公司处购买3件抽检同款号连衣裙,购入后,当事人将涉其放在店内货架上以399元/件对外销售,2025年7月23日抽样售出1件,备样1件,库存1件,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库存1件,备样1件。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1197元,违法所得3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第二组:抽检单位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抽样照片、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附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抽样、检测人员资质、《检验报告》等资料,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抽检单位受市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连衣裙依法进行抽样,并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收银系统库存照片、财物清单、购进票据等证明涉案连衣裙货值金额1197元,违法所得399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3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抽检,当事人经营的连衣裙纤维含量2项不符合标称执行标准,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所指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售不合格连衣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日、产品尚未对消费者销售,尚未造成人身伤害和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渝市监公告(2025)3号】总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作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2件不合格连衣裙;
2、没收违法所得399元;
3、罚款191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