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76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66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9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76 |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66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9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9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66号)
当事人:重庆元小将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C6FQTR2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干坝村2组
举报人(消费者)2025年8月23日向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2025年8月19日在河北保定(莲池区深保家园九号楼超市)购买了重庆元小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全小弟®泡笋尖零食,该食品袋内有一只苍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经批准,2025年9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于2025年11月14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C6FQTR2U,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350011050253,有效期至2035年5月18日,食品类别:素菜制品;在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干坝村2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举报人(消费者)2025年8月23日向我局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9日对当事人公司生产场地展开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车间内的多个物料口是敞开的,防蝇设施不到位。通过执法人员比对以及当事人公司负责人确认该举报人所购买的全小弟®泡脚笋尖是当事人公司2025年7月18日生产的,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7月18日生产的全小弟®泡笋尖已全部销售完,成品库房已没有该批次产品。举报人(消费者)提供票据是多项商品消费总和共计33元,其中全小弟®泡笋尖一共3小袋(实际货值金额较少),并且3小袋中只有1小袋全小弟®泡笋尖内有异物,由于举报人(消费者)未提供购买全小弟®泡笋尖所花金额,货值金额无法准确确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
2.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当事人在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新街生产全小弟®泡笋尖的事实。
3.重庆元小将食品有限公司涉案产品的煮制投料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表、生产台账、成品入库台账、产品销售台账、产品发货单、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及检验原始记录、酱腌菜(调味腌制蔬菜)生产工艺流程图。
4.重庆元小将食品有限公司涉案产品的原料投料记录、辅料使用情况登记表、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表、产品生产台账、成品入库台账、产品销售台账、留样记录、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公司销售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本局于2025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34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所生产的全小弟®泡笋尖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并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此情形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M00100501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M00100501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