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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24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97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16 [ 发布日期 ] 2025-10-1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24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97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16
[ 成文日期 ] 2025-10-16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97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昱欣元杏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0CCN5L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29号新都汇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店里侧储药柜肝胆用药柜发现3盒十三味菥蓂丸、1盒他达拉非片和1盒肾石通颗粒。截至现场检查发现时,上述药品已超过标示有效期限,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5盒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详见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21-6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28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18年7月9日办理营业执照,于2025年2月20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DB02000247,经营范围: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其他生物制品。当事人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29号新都汇从事药品经营。         

当事人于2024年1月3日从重庆皓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13盒十三味菥蓂丸,购进价格为29元/盒,保存有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购进后放在货架上售卖,售价42元/盒,已销售10盒;2022年3月15日从重庆市重庆江岸坊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2盒他达拉非片,购进价格为186.8元/盒,保存有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购进后在放在货架上售卖,售价255元/盒,已销售1盒;2022年12月26日从重庆今瑜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2盒肾石通颗粒,购进价格为6.2元/盒,保存有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购进后在放在货架上售卖,售价12元/盒,已销售1盒。

由于当事人购销台账丢失,无法计算同批次药品的具体销售时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按涉案药品实际数量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39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身份的事实;

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过期药品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收据、微信转账记录、进货票据等证明本案货值金额为39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27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本案货值金额为393元,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按照《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十三味菥蓂丸3盒、他达拉非片1盒、肾石通颗粒1盒;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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