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22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8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6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22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8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6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6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88号)
当事人:綦江区叮叮猫车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222MA5YDW0T2P
经营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
经营范围: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电池销售;零售:自行车、电动车等
2024年7月3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天津金尚电动车有限公司、商标为金彭、规格型号分别为TDT320Z、TDT330Z、TDT317Z的电动自行车开展现场快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人员现场检测,初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3个批次共9辆电动自行车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经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4年7月4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如下:①(报告编号为No:2024-42ZL070021)规格型号为TDT300Z的电动自行车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蓄电池放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②(报告编号为No:2024-42ZL070019)规格型号为TDT317Z的电动自行车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蓄电池放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③(报告编号为No:2024-42ZL070020)规格型号为TDT320Z的电动自行车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2024年7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抽检批次的9辆电动自行车均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我局依法解除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同时我局对抽检批次的产品实行强制措施予以查封。当事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于2025年8月13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名称为綦江区叮叮猫车行,系个体工商户,于2014年6月23日注册营业执照(9250222MA5YDW0T2P),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从事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经营者:丁*,对外店招为“金彭”。
与此同时,丁某与其丈夫共同成立了重庆叮叮猫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宗,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4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摩托车及配件零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维修;租赁服务,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9C406A。股东信息:杨*宗,持股比例50%;丁*,持股比例50%。
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抽样情况如下:①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320Z,生产单位:天津金尚电动车有限公司,抽样数量1辆,抽样基数2辆;②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300Z,生产单位:天津金尚电动车有限公司,抽样数量1辆,抽样基数4辆;③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317Z,生产单位:天津金尚电动车有限公司,抽样数量1辆,抽样基数3辆。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人员现场初步判定上述产品不合格,我局对上述9辆电动自行车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024年7月4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其中型号为TDT300Z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024-42ZL070021)检验结论为:①经检验,蓄电池放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依据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②型号为TDT317Z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024-42ZL070019)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蓄电池放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依据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③型号为TDT320Z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024-42ZL070020)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依据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4年7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綦江区市监质监检鉴结〔2024〕6号),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复检、提出异议的权利及期限,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抽检批次的9辆电动自行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予以查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提出异议,认可上述检验结论。
经查,2024年4月19日,重庆叮叮猫商贸有限公司从四川赫达腾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25辆电动自行车,其中包含抽检批次的电动车9辆,具体如下:①规格型号为TDT300Z,购进价格为999元/辆,购进4辆;②规格型号为TDT317Z,购进价格为1199元/辆,购进3辆;③规格型号为TDT320Z,购进价格为1239元/辆,购进2辆。当事人提供了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供货商及生产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重庆叮叮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后,分配到綦江区叮叮猫车行等场所进行对外销售,规格型号为TDT320Z的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价格为2499元/辆,规格型号为TDT300Z的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价格为2299元/辆,规格型号为TDT317Z的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价格为2799元/辆。截至案发,上述9辆电动自行车均未销售。
按抽样基数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2591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抽样照片等证明当事人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2号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3.检验报告3份、抽样记录、抽样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事实。
4.抽样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杨*宗询问笔录、检验报告3份、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以及涉案货值金额22591元、无违法所得,以及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减轻情形的事实。
5.检测委托合同书3份、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检验人员检验资质等,证明检验机构具有检验资质以及我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2025年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2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分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日(裁量等级:从重)、涉案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共9辆尚未销售(裁量等级:减轻)、尚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裁量等级:减轻)、无社会影响(裁量等级:减轻),且本案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总则第十八条,综合裁量以上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9辆;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