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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83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136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16 [ 发布日期 ] 2025-09-1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83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136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16
[ 成文日期 ] 2025-09-16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136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新荣村金边卫生室分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500222028433

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綦江区横山镇巨龙街上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1.执法人员在该卫生室中药贮存柜中在用中药饮片查到了以下药品使用塑料袋进行贮存,未标注药品生产企业,未有药品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具体信息如下:①塑料袋包装上贴有手写标签,标签上信息为:“黑蚂蚁0.5”。②塑料袋包装上贴有手写标签,标签上信息为:“韭菜子0.5”。2.该卫生室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黑蚂蚁0.5”“韭菜子0.5”的购进票据。3.执法人员在该药房在用药品架上,查到一批过期药品,药品信息为,药品名称:硝苯地平缓释片(Ⅰ),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为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32026198。该卫生室使用的药品进销货系统上没有上述“黑蚂蚁0.5”、“韭菜子0.5”“硝苯地平缓释片(Ⅰ)”,该卫生室自述在2025年3月更换了药品进销货系统。

执法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留存,经批准,对上述三种药品进行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经同意,我局于2025年5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其他组织类型的村卫生室,办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新荣村卫生室、横山镇新荣村金边卫生室分室,登记号:500222028433,法定代表人***,有效期限:自2022年07月21日至2027年7月20日,地址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巨龙街上,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

 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綦江区横山镇巨龙街上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卫生室中药贮存柜中在用中药饮片查到了以下药品使用塑料袋进行贮存,未标注药品生产企业,未有药品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具体信息如下:塑料袋包装上贴有手写标签,标签上信息为:“黑蚂蚁0.5”,现场称量为0.465kg。塑料袋包装上贴有手写标签,标签上信息为:“韭菜子0.5”,现场称量为0.445kg。该卫生室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黑蚂蚁0.5”“韭菜子0.5”的购进票据。该卫生室使用的药品进销货系统上没有上述“黑蚂蚁0.5”、“韭菜子0.5”,该卫生室自述在2025年三月更换了药品进销货系统,不能提供相应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在该药房在用药品架上,查到一批过期药品,药品信息为,药品名称:硝苯地平缓释片(Ⅰ),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为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32026198,生产日期为2023/04/07,产品批号为:23040711,有效期至2025/03。截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明,上述药品中“黑蚂蚁0.5”“韭菜子0.5”的购进票据已丢失,当事人无法记清购进时间、进货数量和进货价格。“硝苯地平缓释片(Ⅰ)”是经横山镇卫生院代购,有当事人提供的费用清单。经卫生室负责人现场确认,“黑蚂蚁0.5”处方价为0.07元/g,“韭菜子0.5”处方价为0.02元/g,“硝苯地平缓释片(Ⅰ)”处方价为2.30元/盒。“黑蚂蚁0.5”“韭菜子0.5”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41.45元。“硝苯地平缓释片(Ⅰ)”,货值金额为2.30元,当事人没有上述药品的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药品现场照片等,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药品现场照片、购买药品的门诊费用清单等,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药品现场照片、购买药品的门诊费用清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1.45元,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为2.30元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较少符合减轻裁量的情节。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确认。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10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本案中,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7日到该卫生室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硝苯地平缓释片(Ⅰ)”置于卫生室药品架上,截至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为劣药。上述“硝苯地平缓释片(Ⅰ)”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仍然置于医务室内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就本案而言,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此情形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没收涉案财物“黑蚂蚁0.5”0.465kg、“韭菜子0.5”0.445kg。

当事人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4500元;

2、没收涉案财物“硝苯地平缓释片(Ⅰ)”1盒。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

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 没收涉案财物“黑蚂蚁0.5”0.465kg、“韭菜子0.5”

0.445kg;

2. 没收涉案财物“硝苯地平缓释片(Ⅰ)”1盒;

3. 罚款9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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