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282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17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282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17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9 |
[ 成文日期 ] | 2025-06-30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176号)
当事人:张开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LL806B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河东市场东侧
2025年5月22日,我局接到投诉,称在“綦江区运红百货批发”处发现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系列产品。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河东市场东侧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共发现3批次共23支云南白药牙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这3批次共23支云南白药牙膏出具编号:YNBYJK[2025]Y045号鉴定书,结论:该产品侵犯我公司“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侵权商品。经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3批次共23支云南白药牙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2-052202)。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云南白药”商标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4544394号,注册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云南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抑菌洗手剂;清洁制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减肥用化妆品;牙膏;牙用抛光剂;香;美容用面膜;水果擦亮剂(截止);注册日期有效期限自公元2008年06月28日至2018年06月27日。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兹核准第4544394号商标第3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06月27日。
2025年5月22日,我局接到投诉,称在“綦江区运红百货批发”处发现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系列产品。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河东市场东侧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共发现3批次共23支印有“云南白药”商标的牙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生产地:A云南 B江苏,电话:4001000538,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云妆20160015;1、香型:薄荷清爽型,净含量230克,批号:008536 B06 20270409 A,数量:4支;2、香型:留兰香型,净含量:180克,批号:148505 B06 20270405 A,数量:9支;3、香型:留兰香型,净含量:100克,批号:004704 B06 20270105 A,数量:10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这3批次共23支云南白药牙膏出具编号:YNBYJK[2025]Y045号鉴定书,结论:该产品侵犯我公司“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侵权商品。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3批次共23支云南白药牙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2-052202)。
现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00年03月27日起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河东市场东侧从事零售:百货、日杂的经营行为。
2024年10月,当事人从身着“云南白药”印花衣服的上门推销员处购进了三批次云南白药牙膏,其中薄荷清爽型(净含量230克)2盒,6支/盒,22元/支,留兰香型(净含量:180克)2盒,6支/盒,18元/支,留兰香型(净含量:100克),2盒,6支/盒,11元/支,共现金支付货款61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3批次云南白药牙膏后,摆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薄荷清爽型(净含量230克)销售价25元/支,留兰香型(净含量:180克)销售价20元/支,留兰香型(净含量:100克)销售价13元/支。截至执法人员对未销售完毕的上述云南白药牙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时,薄荷清爽型(净含量230克)已销售8支,兰香型(净含量:180克)已销售3支,留兰香型(净含量:100克)已销售2支。
当事人共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36支,货值金额696元,违法所得2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理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委托张运红接受询问调查并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2.“云南白药”商标注册证及其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云南白药”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3.云南白药”商标注册证及其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处理云南白药牙膏系列产品维权打假的相关事宜,并代表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真假鉴定书的事实。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文书、“云南白药”商标注册证及其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投诉书、鉴定书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是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文书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的货值金额696元,违法所得286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确认。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15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要求。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涉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较少,虽然销售持续时间从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共7个月,但销售数量仅13支,系初犯,没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造成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总则第十四条、《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分则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总则第十八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分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23支;
2、罚款9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