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103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70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2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103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70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8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2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70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长堰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500222010133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文广路11号
2025年0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文广路11号的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长堰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诊疗场所内存放在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柜内查到葡萄糖酸钙注射液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53296,生产企业: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7.19,有效期至:2024.06,规格:10ml:1g,包装:5支/盒);在进门左侧存放在用药品的药架上查到氨茶碱缓释片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1920,生产企业: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601,生产日期:2023.06.29,有效期至:2024.11,规格:15片/板×2板/袋×1袋/盒),该药品已开封用于拆零使用,盒内剩余2板,共计18片。截至检查当日,上述两批次药品均已超过标识的有效期,且与其他有效期内在用药品、医疗器械混放,现场检查时上述两批次药品均处于待用状态且未发现不合格柜或不合格区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涉案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收集、核实、固定了有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3月12日从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盒葡萄糖酸钙注射液,购进单价为11.186元/盒,主要用于静脉滴注、给抗过敏群体使用,该产品属于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当事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患者使用价格为11.186元/盒或2.2372元/支。截止检查当日,上述葡萄糖酸钙注射液已使用4盒,剩余1盒放置于药柜直至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未建立药品使用记录,又因管理不善导致部分处方笺遗失,依据当事人陈述、开具的处方笺,确认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04月10日使用了3支,于2024年06月02日使用了3支,于2024年06月12日使用了3支。依据现场查获药品的数量,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的数量为5支。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的货值金额为11.18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执法人员在进门左侧存放在用药品的药架上查获超过有效期的氨茶碱缓释片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1920,生产企业: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601,生产日期:2023.06.29,有效期至:2024.11,规格:15片/板×2板/袋×1袋/盒),该药品已开封且用于拆零使用,盒内剩余2板,共计18片。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其他有效期内在用药品混放一层,未放置在不合格柜或不合格区域,处于待用状态。
当事人于2024年07月16日从重庆医药綦江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盒氨茶碱缓释片,购进单价为6.6元/盒,主要用于给患者治疗哮喘,该产品属于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当事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患者使用价格为6.6元/盒或0.22元/片。截止检查当日,上述氨茶碱缓释片已使用4盒+1盒(12片),剩余18片放置于药架直至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未建立药品使用记录,又因管理不善导致部分处方笺遗失,依据当事人陈述、开具的处方笺,确认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07月20日使用了1盒,于2024年07月30日使用了1盒。依据现场查获药品的数量,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氨茶碱缓释片18片。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氨茶碱缓释片的货值金额为3.9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葡萄糖酸钙注射液和超过有效期的氨茶碱缓释片的货值金额为15.14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第二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涉案药品照片打印件、彭宗林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涉案药品照片打印件、彭宗林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复印件、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处方笺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重庆医药綦江医药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5.14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第四组:整改报告、整改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事实。
第五组:手术证明、诊断报告、费用清单,证明当事人曾患重病和治疗费用较多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出证人确认。
本局于2025年0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6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清理过期药品,确保使用药品的质量。当事人使用的药品超过了有效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指的情形,属于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本案货值金额为15.614元,当事人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尚属首次,法定代表人患有重大疾病,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初次违法的;(九)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十一)积极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消除影响等措施的”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体情况等方面的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初次违法的;(九)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十一)积极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消除影响等措施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葡萄糖酸钙注射液1盒(5支)、氨茶碱缓释片1盒(18片);
2.罚款4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