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10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6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10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6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8 |
[ 成文日期 ] | 2025-03-31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65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同顺纸制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243205X7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注册日期:2013年11月8日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同顺纸制品经营部
经营范围:日用品、百货等
2024年12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95盒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净含量:125克,产品批号:4158053791,该香皂外包装标示有鉴定真伪的方法:“步骤一:请扫描右侧二维码,关注舒肤佳微信公众号;步骤二:点击公众号下方真伪查询,再次扫描右侧二维码,对比字符结果是否与外盒字符一致;步骤三,购买后打开皂盒左侧页,点击继续扫描扫描内藏二维码,验证香皂真伪。”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了1盒开盒扫码,扫描显示“请按照页面提示,扫描盒子内部正确的二维码!”,经报区局同意,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上述95盒舒肤佳纯白清香型香皂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4】2-121302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了相关资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于2025年1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商标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174458号,注册人:宝洁公司,注册人地址:美国俄亥俄州45202辛辛那提市宝洁大厦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肥皂;...,注册日期2013年5月21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20日,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5月20日。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是(以下称宝洁公司)美国宝洁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经授权代表美国保洁公司在中国负责处理有关商标侵权事宜。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同顺纸制品经营部,于2013年11月8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61331A13,经营范围:日用品等。
2024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95盒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净含量:125克,产品批号:4158053791,报经区局同意,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上述95盒舒肤佳纯白清香型香皂予以扣押,并将上述2盒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送往生产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4年12月26日,宝洁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现查明,当事人从他人卖场购进2件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72盒/件,支付了240元货款。无法提供供货商执照、联系方式及进货票据等资料,购进后放在门店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2.5元/盒,截止执法人员扣押时,已销售49盒。
以当事人购进批次数量计算违法经营额360元,违法所得40.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宝洁公司是“”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60元,违法所得为40.83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2025年 3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当事人不能证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仅为360元、违法所得仅为40.83元,违法所得较少,此情形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95盒;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