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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099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6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31 [ 发布日期 ] 2025-04-0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099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6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8
[ 成文日期 ] 2025-03-31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66号)

当事人:蹇元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WD437X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73号

2025年1月3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销售假冒“五粮液”品牌的白酒。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其余“五粮液”白酒。经审批,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白酒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详见渝綦江市监先登[2025]2-0103号)。2025年1月20日,我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对该瓶“五粮液”白酒出具了编号为川五辨(鉴)NO:5009872的鉴定证明书,结论为:该样酒属假冒我公司生产的五粮液产品,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审批,我局执法人员于对上述白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详见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2-0120号)。当事人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2月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五粮液”商标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注册号:第13878307号,注册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汽酒;威士忌(截止);注册日期2015年03月07日,有效期至2025年03月06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经查,商标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注册号:第1207092号,注册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注册人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核定使用商品 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含啤酒),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8年9月14日至2008年9月13日。2004年5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受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兹核准第1207092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自200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兹核准第1207092号商标第33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3日。”

2025年1月3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销售假冒“五粮液”品牌的白酒。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其余“五粮液”白酒。经审批,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白酒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详见渝綦江市监先登[2025]2-0103号)。2025年1月20日,我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对该瓶“五粮液”白酒出具了编号为川五辨(鉴)NO:5009872的鉴定证明书,结论为:该样酒属假冒我公司生产的五粮液产品,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认可该《鉴定证明》的结论。经审批,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白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详见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2-0120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从何中华处打包购买店铺及货物,经营场所内“五粮液”白酒共有3瓶。未涉案的2瓶“五粮液”白酒已销售,涉案“五粮液”白酒直到案发一直摆放于经营场所内。

当事人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1瓶,货值金额1050元。因案发后经我局工作人员调解,当事人已退还消费者购买该“五粮液”白酒所支付的货款,所以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理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2.“五粮液”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及其续展证明复印件、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五粮液”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3.“五粮液”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及其续展证明复印件、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说明函、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授权委托书,证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宋世江进行“五粮液及系列酒”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专项工作的事实。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文书、“五粮液”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及其续展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举报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证明书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白酒是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文书、货物清单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货值金额1050元的事实。

6.举报登记表、投诉调解书、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经我局调解将消费者支付的货款退还,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确认。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5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少,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瓶;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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