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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477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31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发布日期 ] 2024-12-1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477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31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13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310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嘉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57HC6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长玉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52号附15号

      

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权利人委托的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对重庆市綦江区嘉鸿汽车维修服务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标示“重庆市綦江区蓝天救援队装备库”的房间内存放有以下产品:①名称:“美孚速霸2000”,规格型号:5W-40,净含量:4升/桶,数量7桶;②名称:“美孚1号(金)经典表现”,规格型号:0W-40,净含量:1升/桶,数量11桶;③名称:“嘉实多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4升/桶,数量2桶;④名称:“嘉实多磁护”,规格:5W-40,净含量:4升/桶,数量2桶;⑤名称:“嘉实多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1升/桶,数量6桶;⑥名称:“嘉实多磁护”,规格:5W-40,净含量:1升/桶,数量8桶。以上商品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方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现场鉴别,初步鉴定上述产品不是权利人生产或委托生产、销售的产品,系侵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在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4】2-9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了相关资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经批准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美孚”商标由美孚石油有限公司(美国)于1983年3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174458号,2009年4月14日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公司在4类商品上可使用美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润滑油、润滑脂、发动机燃料、汽油。2011年5月27日该商标受让给埃克森美孚公司使用,2013年1月7日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9日,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3月29日。“Mobil”商标由美孚石油公司在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1180203,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燃料。2002年1月29日该商标受让给埃克森美孚公司使用,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6日。

2023年4月19日埃克森美孚公司授权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森美孚(中国)”)作为埃克森美孚在中国的代理,并授予埃克森美孚(中国)转授同等权利给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处理中国境内,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等相关纠纷,包括各种假冒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的行为、使用与埃克森美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行为。2023年6月7日埃克森美孚(中国)授权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代表公司对有关他人在中国境内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处理。

”商标由嘉实多有限公司在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521263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剂、润滑油、润滑脂。经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0日。“嘉实多”商标由卡斯特罗尔有限公司在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197285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剂、润滑油、润滑脂。2011年12月31日,经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嘉实多有限公司,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9月27日。

2023年8月7日,嘉实多有限公司授权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代表公司处理侵犯该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事宜。2022年2月17日,嘉实多有限公司确认其下属公司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作能够鉴别嘉实多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润滑油产品和包装真伪,并授权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做出鉴定结论并签署相关鉴定文件。

现查明,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嘉鸿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57HC6U,经营范围:汽车维修;汽车美容;汽车年审过户;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停车服务;二手车买卖;批发、零售:汽车零部件;道路应急救援服务等。

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标示“重庆市綦江区蓝天救援队装备库”的房间内放标有“”“嘉实多”以及“Mobil”“美孚”的机油产品,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具体情况为:①名称:“美孚速霸2000”,规格型号:5W-40,净含量:4升/桶,数量7桶。“美孚速霸2000”机油包装桶身的正面和背面均有“美孚”、“Mobil ”字样,桶盖子正上面印有“Mobil ”字样和防伪二维码,桶身标注有制造商:埃克森美孚(天津)石油有限公司;②名称:“美孚1号(金)经典表现”,规格型号:0W-40,净含量:1升/桶,数量11桶。“美孚1号(金)经典表现”机油包装桶身的正面和背面均有“美孚”、“Mobil ”字样,桶盖子正上面印有“Mobil ”字样和防伪二维码,桶身标注有制造商:埃克森美孚亚太区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裕廊区船厂路35号,进口商: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等字样;③名称:“嘉实多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4升/桶,数量2桶。“嘉实多极护”(净含量:4升/桶)机油的包装桶身背面标注有:“  嘉实多  EDGE  极护”、“嘉实多 CASTROL 嘉实多标识 极护 EDGE 均为嘉实多有限公司的商标”等字样,标注有批号:3623134 23195024 TC 20220516,桶身正面标注有一列字样图形:“  EDGE  极护”,桶盖上贴印有“”以及防伪二维码标签;④ 名称:“嘉实多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1升/桶,数量6桶。“嘉实多极护”(净含量:1升/桶)机油的包装桶身背面标注有:“  嘉实多  EDGE  极护”、“嘉实多 CASTROL 嘉实多标识 极护 EDGE 均为嘉实多有限公司的商标”等字样,标注有批号:3546887 23204167 TC 20220901,桶身正面标注有一列字样图形:“  EDGE  极护”,桶盖上贴印有“”以及防伪二维码标签;⑤名称:“嘉实多磁护”,规格:5W-40,净含量:1升/桶,数量8桶。“嘉实多磁护”(净含量:1升/桶)机油的包装桶身正面和背面均标注有:“  嘉实多  MAGNATEC  磁护”、“嘉实多 CASTROL 嘉实多标识‘磁护  MAGNATEC’均为嘉实多有限公司的商标”等字样,标注有批号:2225093 26296399 TC 20230928,桶盖上贴印有“”以及防伪二维码标签;⑥名称:“嘉实多磁护”,规格:5W-40,净含量:4升/桶,数量2桶。“嘉实多磁护”(净含量:4升/桶)机油的包装桶身正面和背面均标注有:“  嘉实多  磁护 MAGNATEC  ”、“嘉实多 CASTROL 嘉实多标识 ‘磁护  MAGNATEC’均为嘉实多有限公司的商标”等字样,标注有批号:2200549 H230244 TC 20230912,桶盖上贴印有“”以及防伪二维码标签。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方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初步鉴定,上述产品不是权利人生产或委托生产、销售的产品,系侵权商品。2024年4月17日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书,结论为:经过对产品外包装和标贴信息的鉴定比对,在此确认贵单位发现的标注“Mobil”和“美孚”商标的产品不符合埃克森美孚产品正品特征,是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bil”和“美孚”专用权的产品;2024年4月12日,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果:贵局于2024年4月7日在綦江区嘉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处查获下列产品。经我司鉴定,下列产品是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商标的产品,不是嘉实多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鉴定依据为:产品外包装特征(包括单不限于瓶盖防伪标签和批号信息)与嘉实多真品的不符。

现查明,当事人门店有“长城”“美孚”“嘉实多”三个品牌机油,当事人主营“长城”牌机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美孚”“嘉实多”具体购销情况如下:①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从綦江区欣旺汽车救援服务部购进6桶美孚速霸2000(规格:5W-40,净含量:4升/桶),购进单价160元/桶。另有一推销商向当事人上门推销机油产品,赠予1桶美孚速霸2000(规格:5W-40,净含量:4升/桶)机油样品让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未支付费用。上述美孚速霸2000拟售价280元/桶,7桶均未销售;②2024年1月21日,当事人从綦江区欣旺汽车救援服务部购进12桶“美孚1号(金)经典表现”(规格:0W-40,净含量:1升/桶),购进单价60元/桶,拟售价120元/桶,已销售了1桶;③2023年1月10日,当事人从重庆成卓商贸有限公司购进4桶“嘉实多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4升/桶),购进单价242元/桶,拟售价480元/桶,已销售2桶;④2023年1月10日,当事人从重庆成卓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2桶“嘉实多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1升/桶),购进单价65元/桶,拟售价120元/桶已销售6桶;⑤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从綦江区欣旺汽车救援服务部购进4桶“嘉实多磁护” (规格:5W-40,净含量:4升/桶),购进单价160元/桶,拟售价380元/桶,已销售2桶;⑥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从綦江区欣旺汽车救援服务部购进12桶“嘉实多磁护”(规格:5W-40,净含量:1升/桶),购进单价45元/桶,拟售价95元/桶,已销售4桶。

商标权利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我局判定上述产品为侵权商品。

当事人从綦江区欣旺汽车救援服务部购进的上述产品,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的情形,故当事人从綦江区欣旺汽车救援服务部购进的上述产品,不计入违法经营额。

结合权利人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报告》鉴定的产品数量计算违法经营额,故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桶*280元/桶+2桶*480元/桶+6桶*120元/桶= 1960元,因当事人已经销售的商品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辨认或鉴定,也无证据证明已销售的部分商品系侵权商品,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张涛接受调查询问并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3.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明埃克森美孚公司是“Mobil”、“美孚”商标权利人,嘉实多有限公司是“嘉实多”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4.埃克森美孚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授权委托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埃克森美孚在中国的全权代理,并授权埃克森美孚(中国)转授同等权利给事务所/律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埃克森美孚商标的行为的事实;

5.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书,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代表公司对有关他人在中国境内就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向中国境内有关主管机关进行行政投诉的权利的事实;

6.嘉实多公司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作为其授权代表的授权书,证明其授予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向有关政府机构投诉任何侵犯或损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7.嘉实多有限公司委托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证明权利人确认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能够鉴别权利人及下属公司的润滑油产品和包装真伪,以及授权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做出鉴定结论并签署相关鉴定文件的事实;

8.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书》2份、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授权的工作人员宋得超委托书、介绍信各1份、宋得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注册商标真实性及授权的合法性。

9.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书》、《鉴定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196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2024年11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4〕301号),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处罚金额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应加强行业自律。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汽车维修商,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商标授权资料,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其销售的商品不是权利人公司及权利人授权公司生产的产品,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涉案财物较少,仅有36桶,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涉嫌侵权的商品:①名称:“美孚速霸2000”,规格型号:5W-40,净含量:4升/桶,数量7桶;②名称:“美孚1号(金)经典表现”,规格型号:0W-40,净含量:1升/桶,数量11桶;③名称:“嘉实多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4升/桶,数量2桶;④名称:“嘉实多磁护”,规格:5W-40,净含量:4升/桶,数量2桶;⑤名称:“嘉实多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1升/桶,数量6桶;⑥名称:“嘉实多磁护”,规格:5W-40,净含量:1升/桶,数量8桶;

2.罚款588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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