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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560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44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2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560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44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 成文日期 ] 2023-08-22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44号)

当事人:重庆旗开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QCEK0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杨熙海


2023年4月17日,我局接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渝巴南市监移〔2023〕041303号),该单位在查处九龙坡区旗开五金建材经营部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中,发现重庆旗开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粉末喷涂铝合金型材的违法线索,因该公司属于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该违法线索被移送至我单位处理。

2023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重庆旗开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C2022-02-J140061)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议,也未要求复检。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4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QCEK0N,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园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杨熙海,身份证号36**************11,联系电话13*******33,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加工:铝合金型材、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销售:铝型材、铝棒、五金。

2022年5月27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九龙坡区旗开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的粉末喷涂铝合金型材(规格型号9017/不锈钢轨)进行抽检,现场抽检10段(每段1米),备样5段(每段1米),抽样基数为16根(每根6米),单价为240元/根,换算为40元/米,经营单位员工按照折扣价结算总价为300元。

2022年6月27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C2022-02-J14006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化学成分(Fe含量)检验结果不符合GB/T5237、4-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喷粉型材》标准,依据《重庆市铝合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签发日期2022/06/27。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接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渝巴南市监移〔2023〕041303号),于2023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开展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地和生产车间未发现抽样批次2022-05-21的粉末喷涂铝合金型材(规格型号9017/不锈钢轨)。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

又查明,生产批次为2022-05-21的9017/不锈钢轨的粉末喷涂铝合金型材系贵州一家公司提供的原料进行试生产,一共生产了16根(每根长6米),当事人陈述无法提供2022年5月21日的生产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和成本核算表,也无法提供生产原料的厂家准确厂名、厂址和相关购买票据。2022年5月25日当事人将上述16根粉末喷涂铝合金型材全部销售给了九龙坡旗开五金建材经营部,销售价格是110元/根,16根总价为1760元。九龙坡区旗开五金建材经营部在抽检后就将剩余14根上述粉末喷涂铝合金型材退回给当事人,当事人已按14根粉末喷涂铝合金型材的售价退款1540元。案发前,当事人已将所有退回的不合格粉末喷涂铝合金型材(规格型号9017/不锈钢轨)进行销毁。

综上,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粉末喷涂铝合金型材(规格型号9017/不锈钢轨)的货值金额为1760元(110元x16根=1760元),违法所得为220元(1760元-1540元=2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第二组,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渝巴南市监移〔2023〕041303)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机构及人员资质、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粉末喷涂铝合金型材(规格型号9017/不锈钢轨)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第三组,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渝巴南市监移〔2023〕041303)及附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出库单、销毁记录、退货记录等,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粉末喷涂铝合金型材(规格型号9017/不锈钢轨)的事实以及不合格粉末喷涂铝合金型材(规格型号9017/不锈钢轨)货值金额为1760元和违法所得22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于2023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24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合法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当事人生产的粉末喷涂铝合金型材,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化学成分(Fe含量)检验结果不符合GB/T5237.4-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喷粉型材》标准,依据《重庆市铝合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上述粉末喷涂铝合金型材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所指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粉末喷涂铝合金型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一般处罚:

1、罚款30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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