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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1-000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关于印发冷库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处置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冷库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局法规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餐饮处、特殊食品处、风管处、双反处、执法总队: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冷库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处置办法》已经市局2021年度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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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冷库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发现冷库食品安全风险和疫情传播风险,预防和有效处置冷库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局《进口冷链食品涉疫突发事件应对指南》等,结合冷库经营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冷链市场经营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控,确保经营的冷藏冷冻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四条冷库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风险:

(一)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查验入场经营者或租赁经营者经营资质,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入场经营者或租赁经营者档案,不能保证所有入库食品均能溯源;

(二)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未按要求将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储存,不能防范交叉污染;

(三)冷库的贮存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四)存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存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存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存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存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九)存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存储无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渝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十一)存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二)存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条冷库食品安全风险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发现:

(一)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等相关经营主体主动报告;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检中发现;

(三)通过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发现;

(四)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部委和市委市政府明确;

(五)其他部门通报;

(六)其它渠道发现。

第六条全市冷库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的确定参照《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分级,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风险。尚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风险视为轻微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处置应当坚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风险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应当加强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社会危害和影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八条市局各处室依据各自职责,组织指导食品安全风险处置工作。区县局负责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研判、管控和整治工作,依法、迅速、有序开展风险处置,并及时向区县政府和市局报告相关情况。

第九条各区县局获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局办公室(政务值班室)、主办处室和区县政府(管委会)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向当地有关单位通报,并根据核实情况以及进展情况及时进行续报,在食品安全风险调查处理结束后进行终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市局相关处室获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局办公室电话报告,迅速核实情况、评估危害,对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食品安全风险,要及时报告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总局报告或向实际有关部门通报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时限和规定渠道报告或通报。

食品安全风险报告应当数据准确、语言精炼,载明信息来源、风险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发现单位及发现时间、发现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风险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先期处置情况、发展趋势评估等。

第十条 对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食品安全风险,事发地区县局应当会同或协同相关单位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时,由主办处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并向主要领导报告后,报市政府批准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处室(单位)、事发地区县局负责人应当按照该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协同,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风险时,由事发地区县局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事发地区县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区县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该应急预案认真履行职责,在区县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协同,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局有关处室应当给予工作指导,必要时可派员参与现场处置。

第十三条 发生轻微食品安全风险时,由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区县局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操作规程或简易措施,全权负责指挥处置工作,市局有关处室必要时可给予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各类冷库食品安全风险,要立即查明产品进货数量、库存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规格、贮存地址、生产商、供货商、运输商等相关情况,并依法对相关产品及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采取控制措施。涉嫌质量问题的,还应当及时开展监督抽检,查明原因。

第十五条经查明冷库食品安全风险处置只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置,严格落实处罚到人的规定。涉及外省市的,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发现冷库食品安全风险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置:

(一)涉及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及动物疫病防控的,通报农业农村部门;

(二)涉及产品追溯体系的,通报商务管理部门;

(三)涉及冷链物流体系的,通报口岸物流部门;

(四)涉及产品非法运输的,通报交通运输部门;

(五)涉及走私进口产品的,通报海关部门;

(六)涉及传染病防控的,通报卫生健康部门;

(七)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涉及产品流向追踪的,移交公安机关;

(八)涉及其他方面的,按职责分工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管控的相关产品及设施设备等物品依法移交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处置。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置冷库食品安全风险中发现动物疫病、传染病防控等情况,当地政府设有专项工作领导机构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并在其统一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新冠肺炎病毒疫情进口冷链食品的清查处置应当按照市局《进口冷链食品涉疫突发事件应对指南》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局相关处室、区县局应当对处置过程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交通、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邮政管理、口岸物流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协作、信息交流、失信联合惩戒等机制,提升监管合力。

第二十二条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未按规定报告、未按规定处置的,市局将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问责追责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对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等相关主体拒绝、阻挠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罚。

第二十四条全市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商场超市、生鲜电商等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用或用于出租冷库的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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