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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061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15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4 [ 发布日期 ] 2026-02-1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061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15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14
[ 成文日期 ] 2026-02-14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綦江区胡二副食经营部经营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胡二副食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綦江区胡二副食经营部已于2025年12月16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龙眼因中间过程非法添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导致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整改措施:责令綦江区胡二副食经营部立即整改,1.严格进货查验流程;2.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綦江区胡二副食经营部送达了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2月14日向綦江区胡二副食经营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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