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051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第11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051 |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第11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2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2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5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苟勇副食店经营的生花生米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生花生米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苟勇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12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储存不当导致生花生米产生黄曲霉毒素B1。
整改措施:划定专门的散装食品储存区域,储存容器使用不锈钢容器储存,并加盖防尘罩,离地离墙10公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4日向苟勇副食店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生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苟勇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