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29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107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0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29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107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0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0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7号)
2025年6月24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一份编号为No:2025-03CP05168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省级本级食品的抽样检测,于2025年5月29日对璧山区正兴镇季龙晓副食超市经营的由重庆元小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4日的李厷子®泡椒笋尖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元小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李厷子®泡椒笋尖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No:A25SF00043),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标准要求,该项目初检结论与复检结论一致。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没有异议。
(二)生产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于2025年7月10日收到经销商退回的上述产品8kg,并向其退款80元,当事人收到上述产品后进行撕袋销毁处理。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元小将食品有限公司已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