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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449 [ 发文字号 ] 2024年第100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9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0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綦江区热姣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热姣副食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2024年10月17日綦江区热姣副食经营部整改完成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户未按规定使用农药所致。

整改措施:要求供应商控制好产品质量,并按批次提供检验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8月29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綦江区热姣副食经营部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2024年9月3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9日向綦江区热姣副食经营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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