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447 | [ 发文字号 ] | 2024年第99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8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8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9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超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重庆市綦江区浙景百货超市经营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綦江区浙景百货超市查实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重庆市綦江区浙景百货超市已于2024年9月9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河北山药在种植过程中农药喷洒计量控制不严;同时,重庆市綦江区浙景百货超市进货时也未查验该批次河北山药的合格证明。
整改措施:重庆市綦江区浙景百货超市立即整改,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认真查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日向重庆市綦江区浙景百货超市送达了河北山药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9月4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向重庆市綦江区浙景百货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