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78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88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15 | [ 发布日期 ] | 2023-03-2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78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88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3-20 |
[ 成文日期 ] | 2023-03-15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88号)
当事人:重庆吉善堂医药有限公司赶水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50X43U
类型:分公司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胜利路48号
负责人:罗小帮
2022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店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药品拆零区陈列有1瓶开封的药品“维生素B6片”(生产日期:20190822;有效期至:202207)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将涉案药品进行扣押。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重庆吉善堂医药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胜利路48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2020年3月11日,当事人以2.9元/瓶的价格,从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处购进10瓶“维生素B6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0613;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90811;生产日期:20190822;有效期至:202207;规格:10毫克×100片/瓶。当事人验收入库后,分别以整瓶2.5元/瓶和拆零0.5元/片的价格对外销售。2022年9月6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药品拆零区发现1瓶开封的该批次“维生素B6片”已超过有效期,经现场清点,瓶内尚有60片未售。
现查明,该批次“维生素B6片”共购进10瓶,在有效期内销售9瓶,现场查获的1瓶“维生素B6片”采用拆零的方式对外销售。因当事人未做药品拆零销售记录,所以无法查实该瓶“维生素B6片”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数量,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的60片计算。因此,当事人经营涉案 “维生素B6片” 的货值金额为60片×0.5元/片=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身份的事实;
第二组: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维生素B6片”10瓶,现场查获1瓶用于拆零销售的“维生素B6 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维生素B6片”进销明细、涉案批次“维生素B6片”进销明细、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随货同行单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维生素B6片”销售票据等,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及涉案财物较少,符合减轻裁量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8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药品管理,定期对陈列的药品进行检查和清理,严禁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而当事人陈列在拆零药品区销售的“维生素B6片”,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一月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认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该“维生素B6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B6片”货值金额仅有30元,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减轻处罚(编码Q00100301)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到 10倍罚款。但经办案人员调查了解,当事人销售上述“维生素B6片” 仅是管理上的疏忽造成,并无主观上的故意,同时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较低,且未对他人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损害,也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合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本案当事人罚款7000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维生素B6片”1瓶(60片);
2、罚款7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账号:310106010400017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