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綦江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846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324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7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846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324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成文日期 ] 2023-11-17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324号)

当事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百货綦江商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BQ8HD32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47号     

负责人:李波                                        

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3年7月1日,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对当事人经营的单、夹服装进行抽检,2023年8月10日签发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81007-2022标准,经检验不合格。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BQ8HD32,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47号从事经营活动,主要销售日用品、服装箱包等,店招“新世纪百货綦江商都”。

2023年1月1日,当事人与LVVL品牌重庆地区总代理商家重庆乘胜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商品经营合同,共同经营LVVL等品牌的服装,结算方式为当事人按重庆乘胜商贸有限公司所供商品的市场零售价倒扣18%结算价格。2023年5月9日,LVVL生产厂家东莞市翌葳服饰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发货1件白色上衣,商品编号801029,价格399元。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从重百合川商场调进1件上述同款LVVL白色上衣。该服装销售价格为399元/件。

2023年7月1日,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服装进行抽检,其中,单、夹服装抽样基数为2个,抽样数量2个,其中检样数量1个,抽样单位购买取得,付费金额399元,备样数量1个,抽样人员封样后放置当事人店内。

2023年8月10日,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对该批次单、夹服装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023CQS280-QJQ),《检验报告》显示检测项目“纤维含量(单位%)”的标准值为“棉94.8±5.0,聚酯纤维5.2±3.0”,实测值为“棉100”,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81007-2022标准,依据《重庆市春夏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6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按抽样基数计算,该批次单、夹服装的货值金额为79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1.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授权缪李兰前来接受询问调查、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2.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认定证书、检验人员检验资质、抽检任务委托书等,证明检验机构具有合法检验资质的事实;

3.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抽样照片、《检验报告》、询问笔录、购样凭证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单、夹服装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4.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购样凭证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单、夹服装的货值金额为798元、违法所得71.82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2023年1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3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服装经营者,应该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经营的服装符合质量标准。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单、夹服装,检测项目“纤维含量(单位%)”的标准值为“棉94.8±5.0,聚酯纤维5.2±3.0”,实测值为“棉1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81007-2022标准,依据《重庆市春夏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服装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所指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LVVL单、夹服装1件;

2、没收违法所得71.82元;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