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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820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109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1 [ 发布日期 ] 2023-05-0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820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109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5-04
[ 成文日期 ] 2023-04-21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109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X22083329P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望场村开山坝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小刚


2022年11月10日,受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望场村开山坝社的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3年1月11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Y(190X200X115)MU3.5800的烧结空心砖的《检验报告》(NO:2022-03AC110047),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密度检验项目不符合GB/T 13545-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綦江区烧结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3日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03AC110047)和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綦江市监质监抽字【2023】26号)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批次烧结空心砖已销售完毕。

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签收了《检验报告》和抽查结果通知书,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烧结空心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经领导批准后于2023年2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望场村开山坝社生产、销售页岩砖,受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2年11月1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抽检,具体情况为:1.产品名称:烧结空心砖,规格型号:Y(190X200X115)MU3.5800,抽样基数:1万块,抽样数量:40块,其中抽样30块,备样10块,销售价:0.6元/块,上述检验样品抽样由当事人自愿提供,未收取抽样费用。

经查,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Y(190X200X115)MU3.5800的烧结空心砖检验项目为:密度等级(kg/㎥),技术指标:≤800,检测结果:821,判定不合格,此批抽样空心砖共生产1万块,销售9960块,免费提供抽样30块。据当事人出具成本核算表,材料费(成本)400+1625+425=245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10000X0.6=6000元,已销售违法所得为9960X0.6-2450=35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重庆市綦江区烧结空心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检测机构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文件、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证明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定程序实施产品抽样检测以及涉案被检测烧结空心砖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抽样单、销售合同,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以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3532元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备样砖10块;

2.罚款9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52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10601040001763,开户行:农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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