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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811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80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03 [ 发布日期 ] 2023-03-0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811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80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3-06
[ 成文日期 ] 2023-03-03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80号)

当事人:黄光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JJ4U31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东发花园C-17号门面

经营者:黄光辉

2022年11月0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热水器(烟道式)(规格型号为JSD24-12L)、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为A七头天然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机构于2022年12月16日出具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①家用燃气热水器(烟道式)(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2-03ZD110144)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热水产率项目不符合GB 6932-2015标准,依据《重庆市綦江区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②家用燃气灶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2-03ZD110143)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热负荷、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导管和标志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依据《重庆市綦江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在2023年01月11日收到上述报告后,执法人员于2023年0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2023年1月17日,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核实、固定了上述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抽样检验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经查,当事人是从事家用燃气热水器、用燃气灶具等家用电器销售和维修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11月0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热水器(烟道式)(规格型号为JSD24-12L)、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为A七头天然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以下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①家用燃气热水器(烟道式),制造商为佛山市顺德区爱都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为OPEIIVLI,规格型号为规格型号为JSD24-12L,出厂编号为平面银色,燃气类别为天然气(12T),额定燃气压力为2000Pa,执行标准为GB6932-2015,生产许可为XK21-00500702,销售价格为600元/台,抽样基数为3台,抽取样品2台,样品中检样为1台,备样为1台;②家用燃气灶具,生产单位为中山你享家卫厨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A七头天然气,品牌为金日丰,使用为天然气(12T),燃气压力为2000Pa,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销售价格为80元/台,抽样基数为2台,抽取样品2台,样品中检样为1台,备样为1台。抽样人员支付了上述检样产品的抽样费用,填写了抽样单,对检样和备样分别加封保存,其中备样由当事人保存。

2022年12月16日,检验机构出具了以下《检验报告》:①家用燃气热水器(烟道式)(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2-03ZD110144)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热水产率项目不符合GB 6932-2015标准,依据《重庆市綦江区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②家用燃气灶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2-03ZD110143)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热负荷、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导管和标志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依据《重庆市綦江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01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2023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依法对剩余的同批次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底,从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附近的批发市场购进的家用燃气热水器(烟道式)(规格型号为JSD24-12L),购进价格为500元/台,数量为3台;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为A七头天然气),购进价格为70元/台,数量为2台,由于当事人与对方采取现金交易,未索取相关票据,也未建立购进和销售记录。因此,以抽样时的销售价格、抽样基数和当事人的描述,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不合格家用燃气热水器(烟道式)(规格型号为JSD24-12L)数量为3台,销售价格为600元/台,货值金额为1800元;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为A七头天然气)数量为2台,销售价格为80元/台,货值金额为16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1800元+160元)=1960元,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为(600元×2+80元)-(500元×2+70元)=2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身份的事实。

第二组:黄光辉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检验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文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检现场照片等。证明检验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具有合法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第三组:黄光辉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热水器(烟道式)(规格型号为JSD24-12L)、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为A七头天然气)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第四组:黄光辉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购样凭证、《检验报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1960元,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为21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本局于2023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6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是从事家用燃气热水器、用燃气灶具等家用电器销售和维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热水器(烟道式),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热水产率不符合GB 6932-2015标准,依据《重庆市綦江区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热负荷、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导管和标志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依据《重庆市綦江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情形,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热水器1台(规格型号为JSD24-12L)、家用燃气灶具1台(规格型号为A七头天然气);

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3.罚款235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收款人账号:010601040001763,收款人开户银行: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缴纳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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