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808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52号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808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52号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6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3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52号)
当事人:重庆聚源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4240757G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潘会民
2022年6月6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规格型号:XPS-X150-SS-03 0(180 0*600*35mm)带表皮,生产日期:2021-11-05],抽样基数:30m2,抽样数量:20m2,销售价:15.75元/m2。抽样人员现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因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抽样人员未支付上述样品费用。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7月5日出具上述抽样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J2022-02-J14019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导热系数不符合GB/T10801.2-2018标准,依据《重庆市(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8月2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存在异议,在2022年8月4日提出复检申请,确定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负责复检工作。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2年10月9日出具上述抽样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的《检验报告》(复检)(编号为:No:2022-55XZQ090719),检验结论为:“经复检,导热系数不符合GB/T10801.2-2018标准,维持原检验结论”。
2022年10月21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复检)并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库房发现有10m2上述批次抽检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并对该批产品实施查封处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该批次产品只生产了30m2,故本案货值金额根据抽样基数计算,以此计算违法所得。(XPS挤塑式聚苯乙烯保温隔热板)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规格型号:XPS-X150-SS-030(1800*600*35mm)带表皮,生产日期:2021-11-05],抽样基数30m2,销售单价为15.75元/m2。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472.5元(30m2×15.75元/m2=472.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渝市监协【2022】2202076号),《重庆市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2份《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
证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具有合格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并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第三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编号:2203959、220396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的货值金额为472.5元,违法所得为0元的事实。
第四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綦江市监质监责改【2022】47号)及送达回证,当事人的整改报告。
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产品生产经营,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的XPS挤塑式聚苯乙烯保温隔热板)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的导热系数等项目不符合GB/T10801.2-2018标准,依据《重庆市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2、罚款62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10601040001763,开户行:农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