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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3-00196 [ 发文字号 ] 2023第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12 [ 发布日期 ] 2023-10-1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3-00196
[ 发文字号 ] 2023第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2
[ 成文日期 ] 2023-10-12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3第1号)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陈明政涉嫌销售无证从事药品一案,我局于2020年7月5日以《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南川市监强制字【2020】7-5-1号)对其无证经营的347种盒装瓶装有批准文号的药品3439盒(瓶)、374种108.9公斤的黄草、石榴皮等散装中药饮片和78种莲子等袋装瓶装的中药饮片127袋(瓶)药品予以扣押。因无法找到涉案当事人陈明政,2023年10月12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上述货物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陈明政的法律责任。

因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附件: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渝南川市监无主物处〔20231号)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渝南川市监无主物处〔20231号

2020年7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火车站大道11号附147、148号的南川区容康药房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许多药品,并标明价格在对外进行销售,现场当事人陈明政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且药品大都已经过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经领导同意,我局以《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南川市监强制字【2020】7-5-1号)对上述无证经营的药品予以扣押。为查清事实,2020年7月17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陈明政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开始以“民康大药房”的名义对外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陈明政该店所售药品,一部分来源于当事人陈明政利用其位于南川大观“南川区大观镇民仁堂药房”以及位于南川区黎香湖镇西湖村6组的“南川区民兴堂大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采购,一部分则来源于利用“南川区民康大药房”的名义予以购进。当事人陈明政将所购进药品摆放在店内,充分利用中午、晚上的时间对外从事药品销售,所售药品录入该店电脑里的“晋业医药软件”里。当事人陈明政另两个药店关闭之后,亦将其他两店的剩余药品全部放入该店,利用晚上的时间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于2020年7月5日被本局予以查获。本局当场对当事人陈明政还没有销售的347种盒装瓶装有批准文号的药品3439盒(瓶)、374种108.9公斤的黄草、石榴皮等散装中药饮片和78种莲子等袋装瓶装的中药饮片127袋(瓶)以《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南川市监强制字【2020】7-5-1号)予以扣押。

查明:当事人陈明政自2019年1月开始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以来,销售各种药品共计67138.2元,另有未销售的347种盒装瓶装有批准文号的药品3439盒(瓶)、374种108.9公斤的黄草、石榴皮等散装中药饮片和78种莲子等袋装瓶装的中药饮片127袋(瓶)货值金额为23568.1元。当事人陈明政销售上述药品的违法所得为67138.2元,货值金额为90706.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陈明政的《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明政的销售记录等,证明当事人陈明政在销售药品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当事人陈明政的销售记录等,证明当事人陈明政无证从事药品销售,违法所得为67138.2元,货值金额为90706.3元的事实。

第四组:扣押文书,证明当事人陈明政未销售的药品大都为失效、过期药品的事实。

按照《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计算应为67138.2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中第七条第三款所说的“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故当事人无证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0年7月27日,我局向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移送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南川市移[2020]1号),2020年7月27日,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将该案退回我局予以行政处理。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于2020年7月28日再次对当事人陈明政经营场所检查,该经营场所已由李勇转为经营副食。我局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8月10日等多次打电话联系当事人陈明政,当事人陈明政电话已显示空号。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通过中国邮政向当事人陈明政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中国邮政已“迁移地址不明、电话暂停服务”将件退回。我局又于2021年6月29日去当事人陈明政身份证登记的住所地核实,发现该地已于2020年拆迁。

为联系当事人陈明政,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在官网公告告知当事人陈明政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限内,当事人陈明政仍未到我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本局于2023年9月8日依法告知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提起听证的权利,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中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陈明政无证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属于无证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

当事人陈明政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陈明政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了不同的法条,根据法条竞合,择一重处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按无证从事药品经营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无证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未售出的347种盒装瓶装有批准文号的药品3439盒(瓶)、374种108.9公斤的黄草、石榴皮等散装中药饮片和78种莲子等袋装瓶装的中药饮片127袋(瓶)药品予以没收。

本案中下落不明的陈明政被扣押的药品为失效过期的药品,且多次联系陈明政均无法联系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认领。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我局决定将上述扣押的347种盒装瓶装有批准文号的药品3439盒(瓶)、374种108.9公斤的黄草、石榴皮等散装中药饮片和78种莲子等袋装瓶装的中药饮片127袋(瓶)药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下落不明当事人陈明政的其他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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