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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1-000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重庆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

序号

条款号

新开办许

可检查项

检查内容

1

总则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2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3

1230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4

12401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当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

5

12402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6

*12501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7

*12601

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8

12602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9

12603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10

*12604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

11

*12605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

12

*12606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13

12607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14

12608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15

*12609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16

12610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17

12611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当的报告。

18

12612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19

12613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20

12614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21

*12615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22

12616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23

12701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24

*12801  

单体药店、连锁加盟药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连锁直营药店的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仅经营非处方药药店的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25

*12802  

企业(仅经营非处方药的除外)应当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处方审核、药学服务等工作。

26

12901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27

12902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8

12903  

企业营业员应当具有药学、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中职)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医药商品购销员资格。

29

12904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30

12905

企业应有2名以上会操作计算机的从业人员,具备基础的计算机知识和网络知识。

31

*13001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规范》的要求。

32

13101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33

13102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34

13201  


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35

13301  


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36

13401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37

*13402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38

*13501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

39

13502


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40

*1360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连锁门店可以不单独制定管理制度,但需要执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制定的门店管理制度;仅经营非处方药的,有关经营处方药的质量管理文件均不需制定)。

41

13602  


企业应当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42

*13701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

43

*13801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

(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四)药品拆零的管理;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五)药品不良反应当报告的规定;

(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十七)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十八)其他应当当规定的内容。

44

13901  

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45

*14001  

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46

14101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

(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四)药品拆零销售;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47

*14201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

记录应当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48

14301  


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49

14302


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50

14401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51

14501  


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

52

*14601  

企业营业场所药品经营面积应当达到一定要求,在区的城区套内面积不得少于60 m2,在县的城区套内面积不得少于40 m2,区县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套内面积不得少于20 m2。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需另外增加经营面积,且所增套内面积不得少于20 m2。仅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面积套内不得少于20 m2

53

14602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54

14701  

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55

14801  

企业营业场所应当有货架和柜台。经营有特殊管理要求药品的,应当配备专柜。

56

14802

应当有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57

14803

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58

*14804

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59

*14805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60

14806

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61

*14901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62

*14902

计算机系统应当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63

*14903

企业应当配有药品销售票据打印机。

64

15001  

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做到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措施。

65

15101  

仓库应当有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66

15102

仓库应当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67

*15103

仓库应当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68

15104

仓库应当有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69

15105

仓库应当有验收专用场所。

70

15106

仓库应当有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71

*15107

仓库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当的专用设备。

72

*15201  

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73

15301  

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74

1540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75

15501  


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符合《规范》第三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

76

*15601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77

*15701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

78

15702


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79

*15801  


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按照《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检查。

80

15901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

81

*16001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82

16101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

83

16102


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符合《规范》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84

16103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85

16201  


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86

16301  


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

87

16302

存放、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88

*16401  

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89

16402

药品陈列应当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90

16403  


陈列的药品应当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

91

16404

陈列的药品应当避免阳光直射。

92

*16405  

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93

*16406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94

*16407  

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当分开摆放,并有明显标识。

95

16408  

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陈列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96

16409  


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97

*16410  


冷藏药品应当陈列在冷藏设备中,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98

16411


按规定对冷藏设备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99

16412  

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

100

16413


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

101

16414


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

102

16415


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103

*16416

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陈列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104

16501  


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

105

*16502  


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106

16601  


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107

16701  


企业设置库房的,库房的药品储存与养护管理应当符合《规范》第二章第十节的相关规定。

108

16801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109

16901


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110

16902


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111

*17001  


销售处方药,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112

17002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

113

17003


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114

*17004  


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

115

17005  


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116

17006  


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117

17007


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8

*17101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

119

17102  


企业应当做好销售记录。

120

17201  


企业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

121

17202  


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122

*17203  


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123

17204  


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124

17205  


拆零销售药品应当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125

17206


拆零销售药品应当在拆零销售期间保留药品原包装和说明书。

126

*17301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27

17401  


药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128

*17501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129

17601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130

17701


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131

17801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132

1790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当报告制度的规定,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当信息。

133

*18001  


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34

18101  


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检查内容

零售标准编号

零售标准

附录检查内容

1230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要求,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系统功能。

12402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行为进行识别及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2.药品零售企业系统的硬件、软件、网络环境及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企业经营规模和质量管理的实际需要。

12613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1.负责指导设定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2.负责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并定期跟踪检查;

3.监督各岗位人员严格按规定流程及要求操作系统;

4.负责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审核、确认生效及锁定;

5.负责经营业务数据修改申请的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按程序修改;

6.负责处理系统中涉及药品质量的有关问题。

14401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1.各操作岗位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并在权限范围内录入或查询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数据信息。

2.修改各类业务经营数据时,操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予以记录。

3.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4.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14901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药品零售企业系统的销售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包括供货单位、经营品种等相关内容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

2.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自动识别处方药、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其他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3.拒绝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超数量销售;

4.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对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并自动生成销售记录;

5.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拆零药品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对拆零药品实施安全、合理的销售控制;

6.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定期自动生成陈列药品检查计划;

7.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药品有效期进行跟踪,对近效期的给予预警提示,超有效期的自动锁定及停销。

14902

计算机系统应当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收货与验收》检查内容

零售标准编号

零售标准

附录检查内容

15601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1.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密闭,如发现运输工具内有雨淋、腐蚀、污染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现象,应当通知采购人员并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2.收货人员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当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3.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企业采购人员应当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收货人员。

4.收货人员在药品到货后,要逐一核对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通知采购部门并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5.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

6.药品到货时,无随货同行单(票)或无采购记录的应当拒收。

7.药品到货时,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人员处理。

8.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人员进行处理。

9.收货过程中,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符的,经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核实确认后,由供货单位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

10.收货过程中,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由采购人员确定并调整采购数量后,收货人员方可收货。

11.收货过程中,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人员处理。

12.收货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15701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定药品收货与验收标准。

2.对药品收货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疑似假、劣药的情况,应当交由质量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和特性的药品,明确待验药品的验收时限,待验药品要在规定时限内验收,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快处理,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15702

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1.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2. 验收记录包括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

3. 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要记录批准文号。

4. 验收不合格的药品,需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15801

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按照《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检查。

1.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

2. 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备运输或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同时对药品进行控制管理,做好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15901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

1.验收药品应当按照批号逐批查验药品合格证明文件。

2.对于相关证明文件不全或内容与到货药品不符的,不得入库,并交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3.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4.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供货单位药品检验专用章或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

5.从批发企业采购药品的,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6.验收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时,应当有加盖供货单位药品检验专用章或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7.验收进口药品应当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字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国家规定的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必须有批签发证明文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16001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6101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

对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由验收人员与仓储或营业人员办理入库或陈列手续,由仓储或营业人员建立库存或陈列记录。

16102

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符合《规范》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1.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2.企业对未按规定加印或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因监管码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扫描设备无法识别的,应当拒收。

3.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要及时向供货单位进行查询、确认,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或上架,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6103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入库或上架,并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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