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31440/2025-0026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3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31440/2025-0026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3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3 |
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2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
|
3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气瓶电子标签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气瓶电子标签每枚15元(含电子标签芯片,标签初始化、数据录入,标签封装、粘贴,材料费、人工费和清洁费等)。该项收费暂不向出租汽车收取。 |
气瓶电子标签每枚15元 |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
4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 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 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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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投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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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 竞争性 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等)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 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