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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31440/2026-0012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3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31440/2026-00121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3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3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3批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问题食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食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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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GJC26000000003930058ZX |
样品名称 |
谷饲肥牛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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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6年01月01日 |
型号规格 |
182g/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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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者名称 |
河南恒都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南岸区浩楠火锅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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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问题 项目 |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
检验机构 |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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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6年01月28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6年01月30日 |
表2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食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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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GJC26000000003930110ZX |
样品名称 |
精选羊肉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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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年11月28日 |
型号规格 |
228g/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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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者名称 |
河北塞牧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南岸区王福记食品批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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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问题 项目 |
阿奇霉素 |
检验机构 |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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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6年01月28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6年01月29日 |
表3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食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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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GJC26000000003930107ZX |
样品名称 |
筷子牛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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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年11月27日 |
型号规格 |
150g/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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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者名称 |
四川省曾食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南岸区浩泓食品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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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问题 项目 |
钠 |
检验机构 |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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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6年01月28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6年01月29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安全风险监测问题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4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食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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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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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措施: 重庆柒贰幺食品有限公司为问题食品的销售方,共购进该批次“谷饲肥牛片”1800袋,已销售1175袋,现场发现库存625袋,现已全部退回生产厂家作无害化处理。 具体情况: (1)经营者购进1800袋,购进单价是9.31元/袋,总计购入金额是16758元; (2)共销售1175袋,销售总金额共计14262.5元,平均价格为10.24元/袋。退回厂家625袋。 (3)召回0kg。 因产品为为火锅食材已消耗,经召回无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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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排查 |
原因类别: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原因详情:生产环节中对设备消毒后未彻底清洗导致带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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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因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且问题原因系生产环节导致,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当事人存在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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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复查 |
(1)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要求的食品。 (2)整改复查情况:已于2026年02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经营者已按要求整改。 |
表5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食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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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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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措施: 南岸区王福记食品批发部共购进该批次“精选羊肉卷”24盒,除抽样监测销售的8盒外,其余16盒未销售。现场发现库存16盒,现已全部退回供货商厦门安井冻品先生供应链有限公司。 具体情况: (3)经营者购进24盒,购进单价是13.75元/盒,总计购入金额为330元; (4)共销售8盒,销售单价16元/盒,销售总金额为128元。退回供货商处16盒。 (3)召回0kg。 因问题产品以用于抽样使用,未能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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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排查 |
原因类别:阿奇霉素。 原因详情:生产环节中对设备消毒后未彻底清洗导致带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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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因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且问题原因系生产环节导致,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当事人存在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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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复查 |
(1)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要求的食品。 (2)整改复查情况:已于2026年02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经营者已按要求整改。 |
表6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食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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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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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措施: 南岸区浩泓食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筷子牛肉”100袋,已销售49袋(报废处理1袋),现场发现库存50袋,现已全部退回生产厂家作无害化处理。 具体情况: (5)经营者购进100袋,购进单价是7.6元/袋,总计购入金额是760元; (6)共销售49袋,销售总金额共计441元,销售单价为9元/袋。销售过程中报废处理1袋,退回厂家50袋。 (3)召回0kg。 因产品为为火锅食材已消耗,经召回无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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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排查 |
原因类别:钠含量超过标准。 原因详情:生产环节添加食用盐时未充分搅拌,导致食用盐沉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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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因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且问题原因系生产环节导致,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当事人存在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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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复查 |
(1)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要求的食品。 (2)整改复查情况:已于2026年02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经营者已按要求整改。 |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将该产品问题信息通报给产品供应商和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河南省驻马店市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1);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2);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