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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531440/2024-003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南岸区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只,其中2只作为检验样品,2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产品执行标准GB/T 22199.1-2017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2hr容量

GB/T 22199.1-2017

2

大电流放电

GB/T 22199.1-2017

3

能量密度

GB/T 22199.1-2017

4

快速充电能力

GB/T 22199.1-2017

5

防爆能力

GB/T 22199.1-2017

备注:项目序号11#2#样品上进行;项目序号241#样品上进行;项目序号352#样品上进行。

表2 产品执行标准GB/T 36972-2018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I2(A)放电

GB/T 36972-2018

2

过充电

GB/T 36972-2018

3

过充电保护

GB/T 36972-2018

4

过放电保护

GB/T 36972-2018

5

短路保护

GB/T 36972-2018

6

放电过流保护

GB/T 36972-2018

备注:项目序号11#2#样品上进行、项目序号2在样品1#上进行;项目序号3、4、5、6、在样品2#上进行。

表3 产品执行标准QB/T 2947.1-2008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2h率额定容量

QB/T 2947.1-2008

2

过放电性能

QB/T 2947.1-2008

3

过充电性能

QB/T 2947.1-2008

4

大电流放电性能

QB/T 2947.1-2008

5

耐振动性能

QB/T 2947.1-2008

备注:项目序号11#2#样品上进行;项目序号241#样品上进行;项目序号352#样品上进行。

表4 产品执行标准QB/T 2947.3-2008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常温容量

QB/T 2947.3-2008

2

I2(A)放电容量

QB/T 2947.3-2008

3

短路

QB/T 2947.3-2008

4

过充电

QB/T 2947.3-2008

5

过放电

QB/T 2947.3-2008

备注:项目序号1231#样品上进行;项目序号452#样品上进行。

表5产品执行标准T/ZJXDC 001-202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2hr容量

T/ZJXDC 001-2021

2

大电流放电

T/ZJXDC 001-2021

3

重量比能量

T/ZJXDC 001-2021

4

快速充电能力

T/ZJXDC 001-2021

5

耐振动能力

T/ZJXDC 001-2021

备注:项目序号11#2#样品上进行;项目序号241#样品上进行;项目序号352#样品上进行。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2199.1-2017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36972-2018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B/T 2947.1-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

QB/T 2947.3-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T/ZJXDC 001-2021 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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