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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0B46236A/2026-00071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市监执四不撤〔2026〕080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06 [ 发布日期 ] 2026-08-07
[ 索引号 ] 11500000MB0B46236A/2026-00071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市监执四不撤〔2026〕080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07
[ 成文日期 ] 2026-08-06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许可人: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051736288N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迎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02********2114 

联系电话:134******17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松牌***

申请人余*向我局提出申请,称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冯*国变更为余*,要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并提供了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调查核实、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召开听证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调查,被许可人未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正常年报、正常纳税,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显示有4条被执行人信息,均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现法定代表人余*、原法定代表人冯*国、全资股东华商智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公司)均表示不知被许可人实际住所地位置,不知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和公章下落,对谁负责被许可人经营管理各执一词,股东对芒果公司经营管理失控,没有公章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此为被许可人经营管理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2020年9月22日,被许可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余*由股东会决议决定,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余*承认在变更时其本人对出任法定代表人知情,在变更登记材料上签字,并代理了此次变更登记。本次登记材料中加盖的芒果公司印章系自制公章,该行为于2021年5月6日已给予行政处罚(渝两江市监处字[2021]4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芒果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许可人、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2.重庆市智慧市场一体化平台年报网页截图、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网截图,证明芒果公司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事实。

3.企业变更登记档案1份、现场笔录1份、录音电话记录3份、询问调查笔录3份,证明芒果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纠纷,余*知情变更登记事项的事实。

4.《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通知书》及《行政裁定书》(2022)渝0112行审451号、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证明芒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正在被人民法院执行的事实。

2026年6 月30日,本局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申请人、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余*于2026年7月2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7月30 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余*及其委托代理人对本案事实部分未提出异议,对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适用提出异议。听证处理意见:该案已于2025年11月13日作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渝两江市监(执三)企不撤决〔2025〕1号)。2026年4月14日,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6]16号)认为:“行政程序中的行政相对人(余*、芒果公司)反复变化,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撤销了我局作出的渝两江市监(执三)企不撤决〔2025〕1号,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2026年4月27日,经余*核实,“要求撤销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变更登记的申请”的申请人系余*本人,不是代表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 综上,根据调查情况和收集的证据,2020年9月22日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余*的事项,股东会决议真实,股东签章真实,对申请材料上的虚假印章处罚,不影响股东真实意思表达,构成提供虚假材料,但不构成对余*身份的冒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本案中,余*是经股东华商公司2020年9月22日的股东会决议委派为芒果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余*同意出任该职,在变更登记材料上签字,并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本局申请变更登记。本次变更有股东会决议,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余*对变更事项知情并明示同意,不存在被冒名、被欺诈情形。我局对申请材料上虚假印章的行政处罚,不影响变更登记赖以成立的基础民事意思真实有效,不构成冒名、欺诈等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情形。本次登记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撤销的法定条件。我局决定:不予撤销被许可人2020年9月22日变更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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