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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修订)

日期:2024-02-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规范政策执行、强化政策落地、保障公众权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策解读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解读,是指政策起草单位对政策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等所作的解释性说明。政策执行机关对政策执行所作的解释性说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工作;市、区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的新闻发布工作;市、区县网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回应工作。

第四条  政策解读实行“谁起草、谁解读”原则。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第五条  市、区县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制度,并指定内设机构(一般为负责宣传工作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政策解读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策解读日常工作。

政策解读工作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接同级政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政府新闻办公室、网信部门;

(二)明确本行政机关应当解读的具体政策;

(三)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开展政策解读;

(四)汇集整理本行政机关发布的解读材料,组织建设政策咨询问答库,并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渠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咨询窗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推送;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策解读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以“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政策、下级机关准确执行政策”为目的,坚持“行政机关对社会公众、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解读并重”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形象化、通俗化解读。

第七条  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政策性文件起草时,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考虑政策措施的公开属性、社会关注度、可操作性等问题,避免空话套话,确保政策出台后可公开、易解读、能落地。



第二章  解读范围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解读:

(一)市政府规章;

(二)市政府及其部门、区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四)政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第九条  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起草单位应当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增进公众对拟出台政策的认同和支持。

第十条  贯彻执行上级文件不再单独制发文件的,应当对上级文件的贯彻措施、执行标准等进行解读。



第三章  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政策起草单位应当同步起草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解读方案是组织实施政策解读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文件类别、解读形式、发布渠道、发布时间等内容。

解读材料是由起草单位编制并严格审核把关的、区别于新闻媒体等其他主体编制的权威解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政策依据、目的意义;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时限以及注意事项;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五)涉及政策兑现的,还应当注明政策兑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

解读材料可采用文字表述、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多种展现方式,随同政策性文件送审的解读材料一般采用文字表述。

第十二条  以政府名义印发(含经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印发,下同)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送同级政府新闻办公室征求意见。

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送本机关政策解读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政策性文件送审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一并报起草部门负责人审签。

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当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予以退文。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编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规章草案一并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一并送政府领导同志审签。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自政策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同步发布政策性文件和文字解读材料,并结合发布渠道的传播特征,运用图表图解、动画、音频视频等展现形式,使解读材料更可视、可读、可感。属于解读范围的政策性文件,至少应当发布2种以上展现方式的解读材料。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由处(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舆情等方面,对各种展现形式、各种发布渠道的解读材料和政策咨询问答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自主编发的政策解读类新闻稿件,应当征求政策起草单位意见,避免断章取义、误解误读。政策起草单位发现新闻媒体未征求意见并存在误解误读的,应当协调新闻媒体予以纠正。



第四章  解读发布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是解读材料发布的第一平台,应当设置“政策解读”专栏,汇总发布本行政机关各种展现形式的解读材料,并与对应的政策性文件相互关联。其他平台需要发布解读材料的,应当与政府网站保持内容一致。

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自解读材料对外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推送给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的特征,制作发布短视频、动画、图文等展现形式的解读材料,不断提高传播到达率。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同级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下,通过新闻媒体开展政策解读,增强政策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

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布政策解读新闻通稿;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等;

(三)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发表解读文章等。

第二十条  属于解读范围的政策,政策起草单位应当认真准备新闻通稿,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按程序送审后,交由同级政府新闻办公室协调重庆日报、重庆电视台、重庆发布等主流媒体发布。

第二十一条  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策吹风会开展政策解读的,应当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办法》(渝府办发〔2021〕2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应当通过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参加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密切相关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市政府部门负责同志每年带头开展政策解读应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三条  区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应当结合基层实际,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流动宣传车、“村村通”广播、院坝会、村(居)民微信群等渠道进行政策宣讲,更好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第五章  解读应用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政策咨询问答库,收集、整理本机关现行有效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材料,以问答形式进行集中展示,并同步推送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门户网站、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汇集形成本级政府的政策咨询问答库。

第二十五条  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的政策咨询问答库应当在本区县、本部门政府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展示,并提供智能检索功能,方便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常用的对外联系电话,为企业、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一号答”服务。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应当依托公开信箱、网民留言等互动交流渠道,提供政策咨询“一网答”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依托综合咨询窗口,强化政策咨询功能,提供政策咨询“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九条  对于群众提出的政策咨询,受理机关应当优先通过政策咨询问答库搜索匹配答复内容。能立即答复的,要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要及时交办并督促政策起草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回复咨询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咨询问题和答复内容进行梳理汇总,及时补充完善政策咨询问答库,逐步实现咨询问题和答复内容智能匹配,不断提高即时答复率。有条件的,应当畅通智能问答渠道,实行智能问答。



第六章  解读回应



第三十一条  政策起草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政策性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发布后的各方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众对政策性文件提出合理建议的,政策起草单位应当进行研判,有助于政策完善的,要及时吸纳。

第三十三条  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政策起草单位要主动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于错误看法或者误解误读,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于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及时回应,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政策引发的政务舆情,起草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回应;其他政策引发的政务舆情,起草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同级政府重大政策的舆情评估和舆情监测,指导、督促起草部门开展解读回应。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必要工作人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政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政策解读情况检查,检查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三十八条  政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包括同级政府新闻办公室、网信部门、政府门户网站承办部门和起草部门在内的协同联动机制,及时沟通解读范围、解读质量、解读发布等具体问题。

第三十九条  政府新闻办公室、网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督促起草部门认真开展解读发布、回应工作,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和效果评估,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政府办公厅(室)。

第四十条  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8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策解读方案(模板)




政策解读方案(模板)

拟发文件

标   题


文件类别

市政府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政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解读形式

发布文字解读材料*

发布图表图解、动漫、音频视频等展现形式的解读材料图片*

发布政策解读新闻通稿*

召开新闻发布会

召开政策吹风会

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

部门负责人发表解读文章

其他:

(备注:加*的选项,原则上为必选项)

发布渠道

政府网站*(名称:)

新闻媒体*(名称:)

政务微信公众号(名称:)

政务新浪微博(名称:)

其他政务新媒体(名称:)

公开栏、宣传单等其他发布渠道

(备注:加*的选项,原则上为必选项)

拟发布

时  间

无特定要求

有特定要求

(备注:有特定要求的,应当在政策性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发布)

政府新闻

办公室/

政策解读

工作机构

意   见

负责人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起草单位

意   见

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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