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20〕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不断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让公开成为自觉、透明成为常态,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户籍管理、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预决算、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国土空间规划、征地补偿、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市政服务、涉农补贴、公共文化服务、医疗卫生、安全生产、救灾、食品药品监管、扶贫、税收管理等26个试点领域(以下统称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2021年底前,实现26个试点领域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2022底前,编制完成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现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到2023年,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包括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化。
1.编制试点领域标准指引。涉及26个试点领域的市政府部门要对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指引,结合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梳理细化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各个环节产生的政府信息,逐项认定公开属性,明确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相关领域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对标准目录的落地实施提出工作要求,于2020年7月30日前汇总形成本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按程序送审后印发给区县政府部门,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开。
2.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区县政府要对照市政府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及时领取区县、乡镇两级公开事项,结合本区县权责分配实际,对市政府部门编制的标准目录进行增补,明确区县、乡镇两级的公开职责,于2020年10月30日前编制完成本区县、乡镇两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程序送审后在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3.编制其他领域标准指引。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务院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工作进度,自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其他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后3个月内,参照26个试点领域的做法,编制我市相关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区县政府要自市政府部门编制的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后3个月内,编制区县、乡镇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4.规范标准目录审核工作。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标准目录要坚持逐级审核、先审后发,重点审查公开事项覆盖度、标准目录规范度。市政府部门编制的标准指引,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区县政府编制的标准目录由区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并按领域报对应的市政府部门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由负责审核的市政府部门汇总各区县标准目录报市政府办公厅复核。编制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和本级政府权责变化情况,对标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二)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
5.建立完善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基层政府要切实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在公文拟定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在公文印发时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度对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开。
6.建立完善政策解读制度。基层政府要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严格实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明确政策解读责任,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或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政府办公厅(室)按规定予以退文;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或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要主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和简明问答、图表图解、音视频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政策解读实效。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部门网站要开设政策解读专栏,集中发布各种形式的政策解读、评论、专访,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
7.建立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基层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完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办理流程,规范答复口径、推行标准文本,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的定性定量分析。要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自觉接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依法履行答辩和举证等法定义务,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8.建立完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基层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平台管理、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且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要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适时通过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开展社会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不断调整优化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积极参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政府要制定公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工作制度,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参与方式、参与渠道,并向社会公开。要完善民意汇集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政策实施、项目推进中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要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三)推动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
10.规范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部门网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规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并统一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发布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区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要在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属网页,并参照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样式设置网页栏目,集中发布本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核查、考核时,原则上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为依据。
11.全面提升政府网站管理水平。基层政府要切实发挥政府网站作为基层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功能和作用,不断优化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功能。要统一开通“渝快办”网上办事入口和公开信箱办理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要健全完善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栏目维护、信息发布、安全防护机制,形成区县政府办公室主办、区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合力共建、专业团队日常运维的工作格局。要建立“7×24”小时值班读网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12.有力推动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基层政府要规范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分级备案制度,避免“一哄而上、只开设不运维”,坚决杜绝“僵尸”“睡眠”账号。要严格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程序,落实专人管理、运营和维护,确保运转有序、安全可控。要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主账号,统一信息来源,统一发布口径,构建整体联动、集体发声的政务新媒体矩阵,实现信息同源、分发同时、资源同享、服务同根。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要加强政务新媒体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13.积极拓宽基层政务公开渠道。基层政府要积极借助县级融媒体中心优势和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要依托区县、乡镇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服务事项集中的窗口单位和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做到统一标识、统一设施、统一功能、统一管理,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明白、更便捷。
14.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基层政府要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区县政府每年年初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村(居)务公开目录;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日常管理;乡镇政府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每季度通过村(居)民微信群、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内容,其中村级财务应当每月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区县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强化统筹协调,落实保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落地落实。市政府各部门要督促指导区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抓好标准指引的落实和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编制工作,积极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行评估。
(二)加强队伍建设。
区县政府要明确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要强化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教育培训。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次学习培训,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基层政府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附件: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任务分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任务分工
序号 |
具 体 任 务 |
主体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编制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
2020年7月30日前 |
2 |
编制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
3 |
编制重庆市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教委 |
2020年7月30日前 | |
4 |
编制重庆市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公安局 |
2020年7月30日前 | |
5 |
编制重庆市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民政局 |
2020年7月30日前 | |
6 |
编制重庆市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
7 |
编制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司法局 |
2020年7月30日前 | |
8 |
编制重庆市财政预决算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财政局 |
2020年7月30日前 | |
9 |
编制重庆市就业创业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人力社保局 |
2020年7月30日前 | |
10 |
编制重庆市社会保险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
11 |
编制重庆市国土空间规划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2020年7月30日前 | |
12 |
编制重庆市征地补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
13 |
编制重庆市环境保护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7月30日前 | |
14 |
编制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 |
2020年7月30日前 |
15 |
编制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
16 |
编制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
17 |
编制重庆市城市综合执法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
18 |
编制重庆市市政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经济信息委 |
2020年7月30日前 |
19 |
编制重庆市涉农补贴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农业农村委 |
2020年7月30日前 | |
20 |
编制重庆市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文化旅游委 |
2020年7月30日前 | |
21 |
编制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卫生健康委 |
2020年7月30日前 | |
22 |
编制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应急局 |
2020年7月30日前 | |
23 |
编制重庆市救灾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
24 |
编制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市场监管局 |
2020年7月30日前 | |
25 |
编制重庆市扶贫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市扶贫办 |
2020年7月30日前 | |
26 |
编制重庆市税收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重庆市税务局 |
2020年7月30日前 | |
27 |
编制重庆市区县、乡镇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各区县政府 |
2020年10月30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