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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4-00115 [ 发文字号 ]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4〕382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3 [ 发布日期 ] 2024-06-13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言知家副食超市)


当事人:重庆言知家副食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D22CLF2J

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正街7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陈青林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电子烟零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餐饮服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玩具销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鲜肉零售;礼品花卉销售;化妆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珠宝首饰零售;五金产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箱包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母婴用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票务代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依据12315投诉举报的线索依法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正街7号店招名为“言知家超市”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待售区冰柜内发现有两个批次的“外星人”电解质水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九市监强制〔2024〕82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渝九市监强制〔2023〕82-1号)。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过期食品的详细信息如下:1、外星人电解质水(西柚口味),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23.6.25,保质期:10个月,数量:3瓶,销售价格:6元/瓶;2、外星人电解质水(白桃口味),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23.5.22,保质期:10个月,数量:1瓶,销售价格:6元/瓶。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的资质材料、购进票据及检验报告。2024年5月7日,当事人销售出一瓶已超过保质期的外星人电解质水(西柚口味)。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证据证实其销售了其他上述过期食品。综上,本案货值金额认定为30元,违法所得为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市场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涉案过期食品照片打印件、《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以及本案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6元的事实。

2024年6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九龙坡市监罚告〔2024〕37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十三、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项的规定,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外星人电解质水(西柚口味)(生产日期:2023.6.25)、1瓶外星人电解质水(白桃口味)(生产日期:2023.5.22)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

3、罚款人民币2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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