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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303 [ 发文字号 ] 渝九龙坡市监处字〔2025〕869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3 [ 发布日期 ] 2025-12-0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303
[ 发文字号 ] 渝九龙坡市监处字〔2025〕869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08
[ 成文日期 ] 2025-12-03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龙坡区英子副食经营部)

当事人:九龙坡区英子副食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107MAC7UWB65B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百事可乐支路口5-2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牟小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9                           

联系电话:177******3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百事可乐支路口5-25号                                                                         

2025年10月11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在三峡报刊亭5-25购买了百岁山,发现已过期(生产日期:2024/06/22,质保期:12个月),存在食品安全的问题,望查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3日依法检查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百事可乐支路口5-25号字号名称为九龙坡区英子副食经营部,该店经营者为牟小英,该店面积约为4平方米,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投诉人未提供“百岁山矿泉水,生产日期为:2024/06/22”的产品及证明材料。但执法人员在店内的柜台内,发现有名为“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已经过期,一共有1瓶,净含量:570ml,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9日,保质期为12个月;货架上有名为“串串软糖”的产品已过期,净含量:18克,有效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共计12个(只)。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2个品种共计13瓶(只)过期食品及产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文书编号:渝九龙坡市监强制<2025>137号)。当事人负责人牟小英在现场配合调查,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

经对当事人的相关调查和询问,同时获得了当事人涉案的相关证据,本案现已于2025年11月7日调查终结。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要求承办人员回避的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C7UWB65B),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百事可乐支路口5-25号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持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备案证(备案编号:YB25001072883134)。

现查明,当事人所销售产品均通过多多买菜平台购进。涉案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食品名称为: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地:四川省成都市,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百岁山(成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成都市蒲江县大兴镇王店村4组79号,产品标准代码:GB 8537,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51013100732,净含量:570ml,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9日,保质期为12个月,储存条件:常温或冷藏保存,避免阳光直射。”现场发现1瓶,售价3元,货值金额为3元。同时,该产品过期后,被举报人举报。被举报产品系当事人销售,当人事未退费用。认定为违法所得3元。

货架上有产品名称为:串串软糖,产品类型:混合胶型凝胶糖果,净含量:18克,生产商名称:武汉百分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工业园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码:SC11342900400048,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该涉案产品12只,过期后,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该产品售价为1元/只,认定货值金额为12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两款产品货值金额为18元,违法所得为3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的过程中未收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进票据,无法溯源。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组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牟小英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2、证据组二:12315投诉单(编号:21500000002025101112000280),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3、证据组三: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涉案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实物照片、涉案串串软糖实物照片、经营者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涉案过期食品,违法所得为3元,涉案货值金额分别为6元、12元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1月26日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九龙坡市监告(2025)87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销售的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及串串软糖超过保质期,属于禁止销售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购进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购进涉案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及串串软糖未取得购进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所得较少,本局认定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十三、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其中串串软糖于2025年1月1日过期,过期后一直在货架待售,违法时间持续11个月以上,属从重等级,对应的裁量因素编码M00100504;涉案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属减轻裁量等级,编码为M00100501;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属减轻裁量等级,编码为M00100501;案件调查终结前,收到过期食品的投诉举报,造成轻微影响,属从轻裁量等级,编码为M00100502。

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 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处罚:

1、没收扣押的涉案物品(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1瓶、串串软糖12只);

2、罚款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元。

以上违法行为共计罚没款合计2003元,没收扣押的涉案物品(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1瓶、串串软糖12只)。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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