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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4-00095 [ 发文字号 ]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4〕33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0 [ 发布日期 ] 2024-05-14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子午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子午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61832767
住 所(住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杰

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33号的重庆子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制冷机组中6台压力容器涉嫌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九市监特令〔2023〕第100902号),责令立即整改。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措施,2023年10月27日进行了6台压力容器首次检验。2023年11月27日办理了6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经查:

1.当事人为上述6台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当事人既是6台压力容器的产权单位,也是使用管理单位,承担6台压力容器的使用主体责任。

2.当事人使用的6台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压力容器。其设备种类为压力容器,设备类别为固定式压力容器,设备品种为第二类压力容器,其他信息分别为:①名称储液器,产品编号R200418,设备代码215032A51202000418,容积0.24m3,设计压力2.9MPa,制造日期2020年5月;②名称储液器,产品编号120028,设备代码215032A512012A7887,容积0.18m3,设计压力2.4MPa,制造日期2012年1月;③名称储液器,产品编号R200052,设备代码215032A51202000052,容积0.288m3,设计压力2.9MPa,制造日期2020年1月;④名称外置油分,产品编号R200219,设备代码215032A51202000419,容积0.12m3,设计压力3.0MPa,制造日期2020年3月;⑤名称外置油分,产品编号R200053,设备代码215032A51202000053,容积0.04m3,设计压力3.0MPa,制造日期2020年1月;⑥名称油分离器,产品编号130691,设备代码215032A512013A7886,容积0.09m3,设计压力2.8MPa,制造日期2013年2月

3.使用未经检验(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6台压力容器均已超过出厂监督检验有效期,应当进行首次检验(定期检验)。至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6台压力容器均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未申报首次检验(定期检验),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首次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技术参数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压力容器。

3.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且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办理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的使用登记证,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完成整改。

20244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九龙坡市监罚告〔202429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使用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6台,该设备经检验合格,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另当事人积极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投入整改及检验费近2万元,同时2023年投入冻库建设47.6万元,考虑企业具体经营情况及九龙坡区经济发展状况等酌情计分。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第九条第三款及第十条第(三)项“3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从轻处罚阶次”之规定,结合《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表25“七、特种设备类”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采取从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单,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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