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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2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2022年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为全面深入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在完成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药监妆〔2021〕47号)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渝药监办化〔2021〕11号)的要求,决定从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条例》《办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自查、集中整治网络销售化妆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办法》关于网络销售化妆品的各项规定有效落实,提高行政执法监管能力,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主要针对我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实际经营地在我区的化妆品网络经营者。
(一)清理整治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的化妆品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的化妆品以及国家或者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二)清理整治标签违法宣称的化妆品
对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产品标签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且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开展重点检查,对标签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睫毛生长、医学护肤品等的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限用组分生产的化妆品等,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等。
三、工作内容
(一)部署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
1.按照工作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周密部署,突出重点。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再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情况进行摸底清理,建立起完善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台账(见附件1)。(办理部门:各市监所)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规宣传培训,及时宣贯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提高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办理部门:各市监所、药品一科)
3.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自查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实名登记、建立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等义务的情况。(办理部门:各市监所、药品一科)
4.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化妆品开展集中自查自纠,对检查发现的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以及其他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行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药品一科(报告要求见附件2)。药品一科负责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市药监局,并督促平台将核查线索移交平台内实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部门:药品一科、各市监所)
5.指导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办理部门:各市监所)
6.如接到外省或本市其他区县移交的核查线索,应及时组织核查处置。(办理部门:药品一科、各市监所)
(二)实施专项检查阶段(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
1.强化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针对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问题,各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自查整改阶段发现的核查线索要追根溯源,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实际经营地在外省或本市其它区县的平台内实际经营者的违法线索,要及时按有关程序将有关线索移送其辖区地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如发现网络销售的违法化妆品系我市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各所及时报告区局,由区局汇总将相关线索移送市药监局,交由药品安全执法支队依法查处。(办理部门:各市监所、广告网监科、执法支队)
2.强化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如发现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市药监局,由药品支队依法查处。(办理部门:药品一科、执法支队)
3.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开展网络监测,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靶向性。对跨地区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处置。(办理部门:广告网监科、药品一科、执法支队)
(三)工作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10月)
及时总结、分析、梳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情况统计表,报送工作总结。(办理部门:药品一科、各市监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各所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统筹整合化妆品监管、网络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切实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查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实施,形成监管合力。将专项行动与“网剑行动”等相结合,整合网络市场监管力量和资源,进一步优化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监管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提高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监管效率和质量。
(三)突出问题导向,严格依法查处。要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网络销售化妆品违法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处理,要高度重视举报投诉、不良反应监测、舆情等反映的网络销售化妆品风险问题,对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力争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发挥震慑作用。对涉及利用网络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的,及时查处;对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及时依法列入异常名录;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严重违法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加强法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深入学习《条例》《办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通过宣传海报、网络宣传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鼓励举报投诉,拓宽社会监督、社会参与渠道。
各市场监管所在去年此项专项行动基础上,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于2022年2月底前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台账》(附件1)和《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段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区局药品一科指定邮箱,药品一科撰写自查整改阶段工作总结和汇总自查整改阶段情况统计表报市药监局;于2022年9月20日前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分局药品一科指定邮箱,药品一科撰写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自查整改阶段情况统计表报市药监局。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附件:1.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台账
2.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
3.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段情
统计表
4.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
统计表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联系人:阎晶;电话:68786066;邮箱:113244292@qq.com
附件1
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经营者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入驻平台名称及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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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涉嫌违法化妆品名称 | 平台内经营者名称 | 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 | 主要的涉嫌违法行为 | 已做出的 处置措施 | 是否已将相关核查线索移交平台内 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 相关核查线索移交时间 |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段情况统计表
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项目 | 组织开展自查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 | 建立化妆品经营管理相关 制度情况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自查情况 | 清理违法化妆品产品 数量(个) |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宣贯培训次数 |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数量(家) |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家) | 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家) | 已建立制度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数量(家) | 已建立制度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家) | 制止涉嫌违法化妆品数量(个) | 移交核查线索数量(条) | |||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项目 | 监督检查 企业数 | 责令整改 企业数 | 约谈企业数 | 案件查处情况 |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 | “处罚到人”的人数 | 移送公安 机关案件数 |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 |
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
九龙坡市监〔2021〕78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1-2022年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相关科、所、执法支队:
为全面深入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在完成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药监妆〔2021〕47号)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渝药监办化〔2021〕11号)的要求,决定从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条例》《办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自查、集中整治网络销售化妆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办法》关于网络销售化妆品的各项规定有效落实,提高行政执法监管能力,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主要针对我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实际经营地在我区的化妆品网络经营者。
(一)清理整治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的化妆品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的化妆品以及国家或者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二)清理整治标签违法宣称的化妆品
对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产品标签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且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开展重点检查,对标签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睫毛生长、医学护肤品等的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限用组分生产的化妆品等,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等。
三、工作内容
(一)部署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
1.按照工作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周密部署,突出重点。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再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情况进行摸底清理,建立起完善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台账(见附件1)。(办理部门:各市监所)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规宣传培训,及时宣贯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提高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办理部门:各市监所、药品一科)
3.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自查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实名登记、建立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等义务的情况。(办理部门:各市监所、药品一科)
4.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化妆品开展集中自查自纠,对检查发现的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以及其他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行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药品一科(报告要求见附件2)。药品一科负责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市药监局,并督促平台将核查线索移交平台内实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部门:药品一科、各市监所)
5.指导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办理部门:各市监所)
6.如接到外省或本市其他区县移交的核查线索,应及时组织核查处置。(办理部门:药品一科、各市监所)
(二)实施专项检查阶段(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
1.强化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针对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问题,各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自查整改阶段发现的核查线索要追根溯源,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实际经营地在外省或本市其它区县的平台内实际经营者的违法线索,要及时按有关程序将有关线索移送其辖区地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如发现网络销售的违法化妆品系我市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各所及时报告区局,由区局汇总将相关线索移送市药监局,交由药品安全执法支队依法查处。(办理部门:各市监所、广告网监科、执法支队)
2.强化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如发现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市药监局,由药品支队依法查处。(办理部门:药品一科、执法支队)
3.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开展网络监测,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靶向性。对跨地区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处置。(办理部门:广告网监科、药品一科、执法支队)
(三)工作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10月)
及时总结、分析、梳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情况统计表,报送工作总结。(办理部门:药品一科、各市监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各所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统筹整合化妆品监管、网络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切实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查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实施,形成监管合力。将专项行动与“网剑行动”等相结合,整合网络市场监管力量和资源,进一步优化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监管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提高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监管效率和质量。
(三)突出问题导向,严格依法查处。要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网络销售化妆品违法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处理,要高度重视举报投诉、不良反应监测、舆情等反映的网络销售化妆品风险问题,对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力争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发挥震慑作用。对涉及利用网络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的,及时查处;对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及时依法列入异常名录;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严重违法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加强法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深入学习《条例》《办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通过宣传海报、网络宣传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鼓励举报投诉,拓宽社会监督、社会参与渠道。
各市场监管所在去年此项专项行动基础上,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于2022年2月底前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台账》(附件1)和《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段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区局药品一科指定邮箱,药品一科撰写自查整改阶段工作总结和汇总自查整改阶段情况统计表报市药监局;于2022年9月20日前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分局药品一科指定邮箱,药品一科撰写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自查整改阶段情况统计表报市药监局。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附件:1.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台账
2.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
3.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段情
统计表
4.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
统计表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联系人:阎晶;电话:68786066;邮箱:113244292@qq.com
附件1
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经营者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入驻平台名称及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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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涉嫌违法化妆品名称 | 平台内经营者名称 | 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 | 主要的涉嫌违法行为 | 已做出的 处置措施 | 是否已将相关核查线索移交平台内 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 相关核查线索移交时间 |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段情况统计表
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项目 | 组织开展自查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 | 建立化妆品经营管理相关 制度情况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自查情况 | 清理违法化妆品产品 数量(个) |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宣贯培训次数 |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数量(家) |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家) | 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家) | 已建立制度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数量(家) | 已建立制度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家) | 制止涉嫌违法化妆品数量(个) | 移交核查线索数量(条) | |||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项目 | 监督检查 企业数 | 责令整改 企业数 | 约谈企业数 | 案件查处情况 |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 | “处罚到人”的人数 | 移送公安 机关案件数 |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 |
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1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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