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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4-0019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调压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调压阀产品质量的市场监督抽样检验。

2 抽样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以同一厂家(或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集合作为一个监督抽样

总体。

每组抽样人员2-4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与检验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3 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只,其中3只作为检验样品,3只作为备用样品。

4 检验依据

调压阀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结构一般要求

GB 35844-2018

GB 35844-2018

2

外观

GB 35844-2018

GB 35844-2018

3

气密性

GB 35844-2018

GB 35844-2018

4

关闭压力

GB 35844-2018

GB 35844-2018

5

出口压力

GB 35844-2018

GB 35844-2018

6

机械强度

GB 35844-2018

GB 35844-2018

7

标志、警示和使用说明书

GB 35844-2018

GB 35844-201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5 判定规则

5.1依据标准

GB 35844-2018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6 异议处理及复检

1. 被抽样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被抽样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

2. 对判定的不合格商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被抽样人应向市场监管局提出复检申请,检验单位在收到市场监管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复检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复检。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复检;不能在原样上进行的,采用备样复检。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检验单位承担,也可到更高一级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单位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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