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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4-001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2024年重庆九龙坡抽样实施细则(家用电器)

     一、抽查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的市场监督抽样检验。

二、抽样

1.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2. 以同一厂家(或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集合作为一个监督抽样

总体。

    3.每组抽样人员2-4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与检验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三、抽样数量

家用电器:每批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注:备用样品封存于检测机构。

四、检验项目

家用电器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志和说明

GB4706.1-2005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4706.1-2005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4706.1-2005

4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4706.1-2005

5

机械强度

GB4706.1-2005

6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4706.1-2005

7

结构

GB4706.1-2005

8

内部布线

GB4706.1-2005

9

元件

GB4706.1

10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4706.1

11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GB4706.1

12

接地措施

GB4706.1-2005

13

螺钉和连接

GB4706.1-2005

14

相关产品的特殊要求和性能要求

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五、判定规则

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2.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7.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六、异议处理及复检

1. 被抽样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被抽样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

2. 对判定的不合格商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被抽样人应向市场监管局提出复检申请,检验单位在收到市场监管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复检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复检。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复检;不能在原样上进行的,采用备样复检。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检验单位承担,也可到更高一级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单位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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