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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37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25 | [ 发布日期 ] | 2026-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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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8-25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25 |
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4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江津区7家经营企业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珞璜镇廷均餐馆经营的花卷(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名称:花卷(自制);抽样日期:2026年5月25日;被抽样单位:江津区珞璜镇廷均餐馆;检验结论: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检测值0.0159g/kg,最大允许限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珞璜镇廷均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6年5月25日的花卷(自制) 共计15kg,抽样1.6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加工的上述同批次花卷(自制)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珞璜镇廷均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珞璜镇廷均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经营者为了增加花卷甜度非法添加糖精钠而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自行销毁含糖精钠的添加剂,杜绝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3日对江津区珞璜镇廷均餐馆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珞璜镇廷均餐馆销售含有糖精钠(以糖精计)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盛滨李副食超市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名称:小台芒;抽样日期:2026年6月1日;被抽样单位:江津区盛滨李副食超市;检验结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检出0.87mg/kg,最大允许限0.2mg/kg;戊唑醇项目检出0.095mg/kg,最大允许限0.05mg/kg;吡唑醚菌酯项目检出0.20mg/kg,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 2763 -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盛滨李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6年5月31日的小台芒共计13.5kg,抽样2.28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小台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盛滨李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盛滨李副食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使用过量农药所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13日对江津区盛滨李副食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盛滨李副食超市销售苯醚甲环唑,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的食品,其贮藏和销售环节均符合要求,经营过程中没有添加任何其他物质,且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芒果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名称:山药;抽样日期:2026年6月4日;被抽样单位: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检验结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检出0.838mg/kg,最大允许限0.3mg/kg,不符合GB2763 -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山药购进日期为2026年6月3日的山药共计6kg,抽样2.37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使用过量农药所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13日对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的食品,其贮藏和销售环节均符合要求,经营过程中没有添加任何其他物质,且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芒果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四、江津区吴滩镇钟全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贵妃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名称:贵妃芒;抽样日期:2026年6月4日;被抽样单位:江津区吴滩镇钟全食品经营部;检验结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戊唑醇项目检出0.10mg/kg,最大允许限0.05mg/kg;吡唑醚菌酯项目检出0.20mg/kg,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 2763 -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吴滩镇钟全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6年6月2日的贵妃芒共计23.8kg,抽样2.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贵妃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吴滩镇钟全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吴滩镇钟全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使用过量农药所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13日对江津区吴滩镇钟全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盛滨李副食超市销售苯醚甲环唑,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的食品,其贮藏和销售环节均符合要求,经营过程中没有添加任何其他物质,且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芒果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五、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经营的椒盐麻饼(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名称:椒盐麻饼(糕点);抽样日期:2026年5月29日;被抽样单位: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检验结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检出16.2mg/g,最大允许限5mg/g,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6年4月14日的椒盐麻饼(糕点)共计5kg,抽样1.4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椒盐麻饼(糕点)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自查,超市销售的椒盐麻饼(糕点)系预包装食品,贮藏和销售环节都符合要求,经营过程中没有添加任何其他物质,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抽检不合格原因系由于生产环节所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7日对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的食品,其贮藏和销售环节均符合要求,经营过程中没有添加任何其他物质,且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芒果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六、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生产的多晶体冰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名称:多晶体冰糖;抽样日期:2026年5月12日;被抽样单位: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检验结论: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还原糖分项目检出1.21g/100g,最大允许限0.95g/100g,不符合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11日的多晶体冰糖共计115kg,抽样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多晶体冰糖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生产过程中未严格落实生产过程控制,原料熬制时间过长发生转化反应,导致还原糖分超标。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学习,严格落实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并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与质量管理,严格按照食品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15日对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投资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内容与食品实际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2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经营的面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名称:面山药;抽样日期:2026年6月1日;被抽样单位: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检验结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检出4.96 mg/kg,最大允许限0.3 mg/kg,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6年5月29日的面山药共计15kg,抽样1.57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面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使用农药未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量超标。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22日对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2元和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