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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3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21 [ 发布日期 ] 2026-08-2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3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21
[ 成文日期 ] 2026-08-21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4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江津区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珞璜镇廷均餐馆经营花卷(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名称:花卷(自制);抽样日期:2026年5月25日;被抽样单位:江津区珞璜镇廷均餐馆;生产日期:2026年5月25日;检验结论: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实测值0.0159g/kg,最大允许限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6626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珞璜镇廷均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花卷(自制)全部销售完毕。

(三)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花卷(自制)共计30斤,抽样3.3斤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二、江津区盛滨李副食超市经营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名称:小台芒;抽样日期: 2026年6月1日;被抽样单位:江津区盛滨李副食超市;购进日期:2026年5月31日;检验结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实测值0.87mg/kg,最大允许限0.2mg/kg;戊唑醇项目实测值0.095mg/kg,最大允许限0.05mg/kg;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0.20mg/kg,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2763 -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676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盛滨李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小台芒全部销售完毕。

(三)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台芒共计13.5kg,抽样2.286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名称:山药;抽样日期:2026年6月4日;被抽样单位: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购进日期:2026年6月3日;检验结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0.838mg/kg,最大允许限0.3mg/kg,不符合GB2763 -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6年7月7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山药全部销售完毕。

(三)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山药共计6kg,抽样2.378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江津区吴滩镇钟全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贵妃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名称:贵妃芒;抽样日期: 2026年6月4日;被抽样单位:江津区吴滩镇钟全食品经营部;购进日期:2026年6月2日;检验结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戊唑醇项目实测值0.10 mg/kg,最大允许限0.05 mg/kg;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0.20mg/kg,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 2763 -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677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吴滩镇钟全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贵妃芒全部销售完毕。

(三)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贵妃芒共计23.8kg,抽样2.4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经营的椒盐麻饼(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名称:椒盐麻饼(糕点);抽样日期:2026年05月29日;被抽样单位: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生产日期:2026年2月2日;检验结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实测值16.2mg/g,最大允许限5mg/g,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671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椒盐麻饼(糕点)全部销售完毕。

(三)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椒盐麻饼(糕点)共计5kg,抽样1.44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六、重庆州俊蔬菜有限公司经营的无筋豆(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名称:无筋豆(菜豆);抽样日期:2026年7月3日;被抽样单位:重庆州俊蔬菜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6年7月3日;检验结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12mg/kg,最大允许限0.01mg/kg,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6年8月4日,本局依法向重庆州俊蔬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无筋豆(菜豆)全部销售完毕。

(三)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无筋豆(菜豆)共计20kg,抽样2.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七、重庆州俊蔬菜有限公司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名称:山药;抽样日期:2026年7月3日;被抽样单位:重庆州俊蔬菜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6年7月3日;检验结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1.39mg/kg,最大允许限0.3mg/kg,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6年8月4日,本局依法向重庆州俊蔬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山药全部销售完毕。

(三)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山药共计20kg,抽样3.1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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