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29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0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0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298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0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0 |
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江津区念文酒坊生产的高粱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15日的高粱白酒共计15.7公斤,抽样2 .5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高粱白酒未有其他销售,剩余的13.2公斤同批次白酒全部予以扣押。
(二)原因排查及小作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念文酒坊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江津区念文酒坊自查,当事人未使用纽甜,现场检查也未发现纽甜,当事人在白酒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使用了绵柔香精。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香精带入了纽甜成分,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纽甜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持续做好白酒生产过程中的原料添加及工艺控制工作,禁止使用任何香精或添加剂,落实主体责任,查验原辅料检测报告,加强产品快检。整改后,该小作坊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生产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19日对重庆市江津区念文酒坊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高粱白酒中纽甜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