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54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31 | [ 发布日期 ] | 2025-10-3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540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31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31 | 
(2025年第131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4家经营企业,共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0日的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共计250袋,抽样10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管理环节存在管理漏洞,部分鸡翅尖内腔、骨缝处血水未清理干净。杀菌工艺环节未按照工艺要求控制煮制时长,辐照剂量不足。出厂检验方案设计不合理。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规范流程,企业制定清洗标准化流程;2、调整辐照剂量的参数;3、补全煮制管控,明确煮制时长和温度标准,强化煮制过程中的巡检;4、扩大出厂检验范围。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6日对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 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25日的茄子共计20.5kg,抽样3.9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茄子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茄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的土壤中镉含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5日对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但本案中,当事人保留了供应商的资质复印件、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进货单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也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三、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经营的西红柿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的西红柿共计18kg,抽样7.08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西红柿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西红柿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的土壤中镉含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5日对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但本案中,当事人保留了供应商的资质复印件、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进货单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铁棍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也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四、 江津区诚旭真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黄辣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12日的黄辣丁共计25.5kg,抽样3.1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黄辣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诚旭真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排查不合格原因系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7日,对江津区诚旭真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诚旭真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免予处罚。
五、 重庆岚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岚波白砂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岚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0日的岚波白砂糖共90kg,共计300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岚波白砂糖已无剩余库存。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原料储存不当,受高温直射环境的影响,白糖加速了氧化褐变,导致色值升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对分装生产线进行全面清洁和检查;对于色值处于标准临界值的原料,一律按不合格品处理;对分装车间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确保环境符合洁净要求;改善仓储条件: 确保原料和成品库避免日光直射;完善检验体系:将进出厂检验中色值的检测频次提高。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5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