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53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31 | [ 发布日期 ] | 2025-10-3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538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31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31 | 
(2025年第129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共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四屏镇菡轩蔬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22日的香蕉共计7kg,抽样4.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7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四屏镇菡轩蔬菜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四屏镇菡轩蔬菜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香蕉在种植环节农药使用过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购进合格产品,加强快检使用。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日,对江津区四屏镇菡轩蔬菜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四屏镇菡轩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恒佰购食品超市经营的黄辣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黄辣丁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15日,共计9.2kg,抽样3.9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黄辣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恒佰购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恒佰购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过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江津区恒佰购食品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2025年8月12日对江津区恒佰购食品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恒佰购食品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三、 重庆三氏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薄皮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8月30日的薄皮椒共计3吨,抽样6.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薄皮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三氏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三氏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土壤污染,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重金属含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为1、召回下架该批次剩余薄皮椒,2、对经营的农产品定期检验, 3.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重庆三氏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重庆三氏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三氏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薄皮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供货者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